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馬太福音的家庭觀

台神  王道仁

壹、       前言

華人傳統對家族與家庭非常重視,最近教會界也漸漸看重家庭,強調家庭優先。不過什麼是聖經的看法呢?以下希望從馬太福音來探討基督信仰對家庭以及家庭優先順序的看法。
以下會就上帝與家庭的優先順序、夫妻與親子關係的優先順序、屬靈的家庭關係,以馬太福音相關的經文進行探討,並參考學者的意見。經文的選擇是快速瀏覽馬太福音,並使用BibleWorks 7.0搜尋關鍵字父親(path,r)、母親(mh,thr)、兄弟(avdelfo,j)、姊妹(avdelfh,)、兒女(te,knon)、兒童(paidi,on)、家(oi=kojoivki,a)之後,從當中選擇相關的經文出來探討。

貳、       上帝與家庭的優先順序

馬太福音中和上帝與家庭的優先順序有關的經文包括4:18-227:7-128:18-2210:16-3912:46-5015:1-919:16-3022:34-4023:8-12,以下會先分別討論,再綜合討論。

一、 馬太福音四章18-22

「耶穌在加利利海邊行走,看弟兄二人,就是那稱呼彼得的西門和他兄弟得烈,在海裏網;他們本是魚的。耶穌對們說:「來跟我,我要叫們得人如得魚一樣。」他們就立刻捨了網,跟從了他。從那裏往前走,又看見弟兄二人,西庇太的兒子雅各和他兄弟約翰,同他們的父親西庇太在船上補網,耶就招呼他們,他們立刻捨了船,別了父親,跟從了耶穌。」(太4:18-22 新標點和合本)
這段經文是耶穌剛出來傳天國的福音,開始呼召門徒的經文。耶穌要雅各和約翰離開原來的職業,也離開父親來跟隨耶穌。在這裡耶穌和天國是優先於家庭,因此雅各、約翰為了耶穌和天國而辭別父親和家傳事業。Keener指出猶太社會很看重孝敬父母及支持父母的經濟,因此放下父親跟從耶穌可能帶來公開的羞辱,也因此耶穌在此的呼召是格外具挑戰性。[1]Luz則認為這裡符合馬太福音一貫強調必須為了天父付上代價,甚至優先於親生父親。[2]不過另一點值得注意,就是在此父親仍參與補網,表示至少仍有部分工作能力,因此未必是要門徒在父母無法照顧自己時放棄對父母的照顧。

二、 馬太福音七章7-12

「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因為凡祈求的,就得著;尋找的,就尋見;叩門的,就給他開門。你們中間誰有兒子求餅,反給他石頭呢?求魚,反給他蛇呢?你們雖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女,何況你們在天上的父,豈不更把好東西給求他的人嗎?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7-12
    這段經文中耶穌使用父母照顧兒女的家庭倫理關係,來說明天父對基督徒的照顧。耶穌在此對上帝與基督徒的父子關係,並非打破或否定原有地上的家庭倫理關係,反而是用類比的方式來說明,因此隱含著認同地上親子關係的前提。

三、 馬太福音八章18-22

「耶穌見許多人圍著他,就吩咐渡到那邊去。有一個文士來,對他說:「夫子,你無論往哪裏去,我要跟從你。」耶穌說:「狸有洞,天空的飛鳥有窩,人子卻沒有枕頭的地方。」又有一個門徒對耶穌說:「主啊,容我先回去埋葬我的父親。」耶穌說:「任憑死人埋葬他們的死人;你跟從我吧!」(太8:18-22
這段經文是在登山寶訓的後面,提到一個是自願跟從耶穌的文士[3]卻被耶穌提醒門徒要付上代價;另一個則是門徒推辭耶穌的呼召,耶穌卻鼓勵他跟從。其實我們不知道後來這兩位是否有堅持跟隨耶穌,但無論如何耶穌確實提出挑戰,要文士考慮清楚,也要門徒看重天國和跟從耶穌過於埋葬父親。
Beare[4]Hare[5]Hendriksen[6]Keener[7]、法蘭士[8]都指出在猶太文化中,埋葬父親是非常重要的事。耶穌的這種要求在猶太文化中是難以接受的,在我們的華人文化也是一樣,不過法蘭士提到耶穌常故意用極端的語句來挑戰人。[9]Keener指出這個門徒的父親未必是剛過世,因剛過世時家人應該都會聚集在一起,接著很快就會埋葬,不太可能來問耶穌這個問題。因此這個門徒的父親可能還沒過世,門徒希望等到父親過世再來跟從耶穌,或這個門徒是要求回去參加父親過世一年後的揀骨儀式。不過Keener也強調這仍然顯出跟從耶穌比任何家庭或社會要求還重要。[10]
我認為我們對耶穌當時提出挑戰的情境不是非常了解,我相信許多的情境下,埋葬父親和跟從耶穌不見得互相衝突。而現在台灣的處境,好好埋葬父親甚至可以幫助傳天國的福音,但萬一真的遇到無法避免的衝突,耶穌優先於家庭要求這裡所強調的。

四、 馬太福音十章16-39

「我差你們去,如同羊進入狼群;所以你們要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你們要防備人;因為他們要把你們交給公會,也要在會堂裏鞭打你們,並且你們要為我的緣故被送到諸侯君王面前,對他們和外邦人作見證。弟兄要把弟兄,父親要把兒子,送到死地;兒女要與父母為敵,害死他們;並且你們要為我的名被眾人恨惡。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因為我來是叫人與父親生疏,女兒與母親生疏,媳婦與婆婆生疏。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裏的人。「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不背著他的十字架跟從我的,也不配作我的門徒。得著生命的,將要失喪生命;為我失喪生命的,將要得著生命。」(太10:16-39
這段經文談到基督徒的兄弟、父母或兒女可能逼迫基督徒,鼓勵基督徒要勇敢承認耶穌,Luz指出這段話一部分是根據彌7:6[11]經文接著談到耶穌可能造成家裡的生疏,並強調耶穌是優先於家庭。從上下文來看,這裡提到的生疏特別是指信仰被逼迫的情形,耶穌鼓勵門徒要勇敢堅持不放棄信仰。

五、 馬太福音十二章46-50

「耶穌還(:Eti)對眾人說話的時候,不料他母親和他弟兄站在外邊,要與他說話。有人告訴他說:「看哪,你母親和你弟兄站在外邊,要與你說話。」他卻回答那人說:「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弟兄?」就伸手指著門徒,說:「看哪,我的母親,我的弟兄。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姊妹和母親了。」(太12:46-50
這段經文中耶穌的母親和兄弟來找耶穌,但耶穌卻說門徒就是他的母親和兄弟。這是否表示耶穌要打破舊有的家庭,而創造由基督徒組成的新家庭呢?但我們也必須注意母親和兄弟來找耶穌時,耶穌正好講話講到一半,經文可能暗示他母親和兄弟要打斷或阻止耶穌。[12]因此耶穌確實強調基督徒在教會當中的新家庭,但不一定要否定自己原來的家庭,耶穌可能只是不願家人阻止他傳天國的福音。Keener認為這裡耶穌實踐了他自己對門徒在8:21-22的要求。[13]

六、 馬太福音十五章1-9

「那時,有法利賽人和文士從耶路撒冷來見耶穌,說:「你的門徒為甚麼犯古人的遺傳呢?因為吃飯的時候,他們不洗手。」耶穌回答說:「你們為甚麼因著你們的遺傳犯上帝的誡命呢?上帝說:『當孝敬父母』;又說:『咒罵父母的,必治死他。』你們倒說:『無論何人對父母說:我所當奉給你的已經作了供獻,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這就是你們藉著遺傳,廢了上帝的誡命。假冒為善的人哪,以賽亞指著你們說的預言是不錯的。他說: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1-9
這段經文是耶穌回答法利賽人和文士的質疑,強調不可用人的傳統廢除上帝的誡命,提到不可用奉獻[14]作藉口就不孝敬父母。Keener[15]Luz[16]解釋這裡的奉獻是指承諾獻給上帝的誓言,並認為其實法利賽人傳統也認同孝敬父母,因此這裡的重點是討論人的傳統不可牴觸上帝的誡命。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這段經文主題不在孝敬父母,經文仍然顯示耶穌認同孝敬父母的誡命,即使上帝優先於父母,仍不能以奉獻給上帝為藉口來逃避孝敬父母的責任,Bruner也認同這個觀點。[17]由此來看,耶穌並無否定地上的家庭制度。

七、 馬太福音十九章16-30

「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說:「夫子,我該做甚麼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甚麼以善事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他說:「甚麼誡命?」耶穌說:「就是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又當愛人如己。」那少年人說:「這一切我都遵守了,還缺少甚麼呢?」耶穌說:「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那少年人聽見這話,就憂憂愁愁地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耶穌對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財主進天國是難的。我又告訴你們,駱駝穿過針的眼,比財主進上帝的國還容易呢!」門徒聽見這話,就希奇得很,說:「這樣誰能得救呢?」耶穌看著他們,說:「在人這是不能的,在上帝凡事都能。」彼得就對他說:「看哪,我們已經撇下所有的跟從你,將來我們要得甚麼呢?」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這跟從我的人,到復興的時候,人子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你們也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以色列十二個支派。凡為我的名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姊妹、父親、母親、兒女、田地的,必要得著百倍,並且承受永生。然而,有許多在前的,將要在後;在後的,將要在前。」(太19:16-30
這段經文耶穌回覆少年人的誡命當中,有一條就是孝敬父母,因此耶穌肯定對父母的孝敬。但耶穌又強調這是不夠的,更重要是放棄一切跟從耶穌。結論的時候耶穌強調為他放棄一切,會得著百倍[18]及永生。由這段經文我們可以看出,耶穌同時認同孝敬父母以及為主放棄父母,表示這兩者不見得互相衝突。只有孝敬父母和跟從耶穌衝突的時候,才會顯出優先順序的差別。
Bruner認為這裡兒女是用「長大的兒女」(te,knon)而非「兒童」(paidi,on),表示父母不可離開需要被照顧的兒童。[19]不過以BDAG來看,「兒女」(te,knon)本身的涵義不見得表示是已經長大的,[20]而上下文也不見得支持這種解釋,因這裡是強調要為主放下一切。但同樣地,照顧兒女也不見得會和跟從耶穌產生衝突,只是優先順序的問題。

八、 馬太福音二十二章34-40

「法利賽人聽見耶穌堵住了撒都該人的口,他們就聚集。內中有一個人是律法師,要試探耶穌,就問他說:「夫子,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4-40
最大的誡命是全心愛上帝,第二則是愛人如己,這反映出馬太福音及聖經中上帝最優先的教導。而愛人如己應用在家庭時,由於我們希望被家庭支持與照顧,因此我們要支持照顧我們的家庭。

九、 馬太福音二十三章8-12

「但你們不要受拉比的稱呼,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夫子;你們都是弟兄。也不要稱呼地上的人為父,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父,就是在天上的父。也不要受師尊的稱呼,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師尊,就是基督。你們中間誰為大,誰就要作你們的用人。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太23:8-12
這裡提到不要稱地上的人為父,似乎和孝敬父母矛盾,不過BDAG字典中父(path,r)的涵義也包括「一種尊稱,特別是給猶太公會的人」[21]Keener也指出這可能是當時對老師的尊稱。[22]這段的上下文正好是警告強調門徒不可像文士和法利賽人一樣自高、故意要人尊敬,因此在此應該不是指親生的父母。

十、 綜合討論:上帝優先於家庭,但上帝要我們照顧家庭

上帝、天國、耶穌優先於家庭是馬太福音中明確的思想,這從4:18-228:18-2210:16-3922:34-40可以看得出來。其實猶太人和華人一樣也很重視家族與家庭,也因此跟從耶穌的挑戰對他們以及對我們華人來說,都顯得格外難以接受。但另一方面,若家庭優先於創造宇宙萬物的上帝,那其實我們敬拜的是家庭而不是上帝,因此上帝優先於家庭的大原則是沒有錯誤的。
不過上帝並沒有要我們不照顧家庭,Dunn提到有些學者認為耶穌主張要打破原來的家庭的制度並組成新的信仰家庭,但他認為這是過份地詮釋一些經文而忽略其他要照顧家庭的經文。[23]Wright則認為耶穌優先於家庭,並且耶穌也創建了新的信徒家庭,但這並不代表原來的家庭不重要或是要被打破。[24]
我認為從7:7-1215:1-919:16-30我們可以看得出來,上帝要我們好好孝敬父母、照顧家庭。上帝優先絕對不是家庭不重要,而是優先順序的問題,而要順從上帝就更應順從上帝要我們孝敬父母的命令。由15:1-9來看4:18-22,父母不需要照顧時,我們可以暫時離開他們跟從耶穌,但跟從耶穌絕對不是不用孝敬父母的藉口,跟從耶穌後反而更應孝敬父母。只有上帝和家庭產生不可避免的衝突時,例如家庭要我們放棄信仰(10:16-39)、放棄傳福音(12:46-50)、或家庭成為我們的敬拜的對象時,我們才需要運用上帝優先於家庭的原則。
實際生活中常有許多情況似乎是兩難,例如要選擇參加教會的聚會和事奉、或回家陪家人?但若我們平常就掌握好愛上帝、愛家人的原則,上帝不見得會因為特殊情形下陪家人就不高興,家人也不會因為特殊情形下去教會事奉而不開心。這就和考前是否要聚會是一樣的道理,若平常就有準備,聚會並不會影響考試的準備。
另一些兩難情形會出現在家庭的共同選擇上,例如夫妻若有一方感覺上帝要他/她要出國宣教,另一方則無此感覺,該如何選擇?該為了上帝的呼召而不管另一半的選擇,或另一半的不願意表示上帝的呼召還不確定?若反對的是父母,或父母年老需要照顧因此反對,該如何處理呢?若反對的是未成年的兒女該如何?這些牽扯到如何確定上帝的呼召、夫妻的互相順服、如何算是盡到孝敬父母照顧家庭的責任等。從馬太福音來看,我認為上帝優先,且不忽略照顧家庭是大原則。而馬太福音的經文以外,其他相關經文包括可7:10-12、路10:25-37、林前7:2-5、林前7:32-33、提前3:4-5、提前5:4-8、提前5:14-16、約壹4:20-21等。限於時間篇幅,若有機會以後再詳細討論。

參、       夫妻關係與親子關係的優先順序

馬太福音中和夫妻與親子關係的優先順序有關的經文包括19:1-1219:16-30,以下會先分別討論,再綜合討論。

一、 馬太福音十九章1-12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太19:1-12
這段經文的主題是討論不可離婚的大原則,而中間附帶提到夫妻關係與親子關係的對比,Bruner認為在此很清楚夫妻關係是優先於親子關係。[25]Keener則指出猶太人結婚後,夫妻常住在夫家,也因此猶太人聽到這段話時更可能會意識到耶穌是在強調要離開父母,夫妻關係優先於親子關係。[26]我認為經文確實可能隱含夫妻關係優先於親子關係,但並非是這裡討論的重點。
至於離開是指要搬出去住,或是心理上的獨立與離開,在此並不清楚,或許雙重意義都有。
經文最後提到對一些人來說,為了天國甚至可以不結婚,不過這並非要所有人遵循。

二、 馬太福音十九章16-30

這段經文之前有稍微討論,Luz注意到太19:29談到要撇下的裡面並沒有妻子,這和可10:29相同,卻和路18:29不同。他認為這不見得有什麼特別涵義,或許是照著馬可福音,但也可能是基督徒常受父母反對,較少受妻子反對。[27]我認為這裡是強調最優先的是耶穌,因此即使沒有提到妻子,仍然表示耶穌優先於妻子,從這裡無法去比較夫妻關係是否比別的關係更重要。

三、 綜合討論:夫妻關係與親子關係

    華人社會常有婆媳問題,特別是住在一起的時候,而結婚以後夫妻關係或親子關係何者為重常引發家庭衝突和困擾。從太19:1-12來看,夫妻關係似乎是優先於親子關係,不過並不是經文主題。如果我們肯定夫妻關係優先於親子關係,也並非表示親子關係不重要。十誡當中孝敬父母仍是人倫中第一條誡命,不過夫妻關係較為緊密時,或許更能同心一起孝敬父母。
    實際經驗中,結婚後搬出去附近住,可能是兼顧夫妻與親子關係最好的辦法。而夫妻雙方若在心理上能擺脫原生家庭的一些影響,對雙方彼此適應也很有幫助。夫妻開始有了小孩時,如何維繫夫妻之間仍然有不被小孩打擾的時間和感情,也對婚姻非常重要。而小孩要離家時,如何調適心情,也是重要的議題。

肆、       屬靈的家庭關係

馬太福音中父(path,r)出現63次,當中比較明確講上帝是門徒的父的有21次。而兄弟(avdelfo,j)出現39次,當中有18次是指門徒之間。由於經文非常多,在此沒辦法仔細研討,因此只作簡單地綜合討論。而從經文這麼多來看,這種屬靈的家庭關係也是很清楚。
Johnston指出其實舊約中猶太人就已經將彼此視為兄弟,[28]但我認為馬太福音強調得更加明顯,12:46-50耶穌更直接說遵行天父旨意的門徒都是他的兄弟姊妹和母親。Aasgaard也認同馬太福音對此有強調,並指出23:8-10同時提到門徒是兄弟而上帝是父親。[29]Wright則注意到這個屬靈的家庭關係是開放給所有人加入的,甚至包含稅吏和罪人。[30]
屬靈的家庭關係並非取代或否定原有的家庭關係,而是基督徒各有自己的家庭,但也同屬一個屬靈的大家庭。不過實際生活中,何者優先?上帝優先於家庭,但教會優先於家庭嗎?還是家庭優先於教會?這常常就是會引起爭議的。我還是認為大部分情形下不會遇到優先的問題,愛家庭和愛教會兩者常是可以兼顧的。但真的遇到衝突時,還是必須考慮何者優先。
馬太福音當中似乎沒有直接和此有關的經文,最多只能說孝敬父母的誡命被強調,因此家庭制度是被肯定的,也因此家庭優先於教會。不過之前提出和上帝與家庭優先順序相關的一些經文,仍然可以研討及參考,目前我是認為家庭優先於教會。
另一點值得注意,就是22:23-33中提到「當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因此暗示婚姻的約雖然神聖長久,卻非永恆。復活的時候就沒有婚姻制度,但其他家庭關係例如親子關係則不清楚。從耶穌對復活的探討,顯示我們對復活後的生命所知非常有限,因此不適合做過多臆測。

伍、       結論

在馬太福音中,上帝優先於家庭,但上帝也要我們孝敬父母、照顧家庭。夫妻關係似乎優先於親子關係,而耶穌也邀請我們進入基督徒屬靈的大家庭。
本來希望研究新約的家庭觀,也找好部分經文,但由於時間篇幅有限,最後只限縮在馬太福音。最後也很感謝上帝帶領我完成報告,本來一直都不想寫,多虧實習教會的青少年為我禱告後就神奇地開始寫。願我所探討和寫的都合上帝的心意。
參考文獻
法蘭士。《馬太福音》。沈允譯。丁道爾聖經註釋。台北:校園,1996
Beare, Francis Wright.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Mathew. 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 1981.
Bruner, Frederick Dale. The Churchbook: Matthew 13-28. Vol. 2 of Matthew: A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2004.
Buttrick, George A., ed. Th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4 vols. Nashville: Abingdon, 1962.
Danker, Frederick W., ed.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3rd ed. In BibleWorks 7 on CD-ROM. Print ed.: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Dunn, James D. G. Jesus Remembered. Vol. 1 of Christianity in the Making.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2003.
Hare, Douglas R. A. Matthew. Interpretation. Louisville: John Knox, 1993.
Keener, Craig S. A Commentary on the Gopsel of Matthew.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1999.
Luz, Ulrich. Matthew 1-7: A Conitnental Commentary. Translated by Wilhelm C. Linss. Minneapolis: Fortress, 1989.
Luz, Ulrich. Matthew 8-20. Translated by James E. crouch. Edited by Helmut Koester. Hermeneia.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1.
Sakenfeld, Katharine D. The New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5 Vols. Nashville: Abingdon, 2006.
Wright, N. T. Jesus and the Victory of God. Vol. 2 of Christian Origins and the Question of God.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6.


[1] Craig S. Keener, A Commentary on the Gopsel of Matthew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1999), 153-154.
[2] Ulrich Luz, Matthew 1-7: A Conitnental Commentary, trans. Wilhelm C. Linss (Minneapolis: Fortress, 1989), 201.
[3] 文士(grammateu,j)在馬太福音除了23:34之外,幾乎都是負面的角色。
[4] Francis Wright Beare,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Mathew (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 1981), 214.
[5] Douglas R. A. Hare, Matthew, Interpretation (Louisville: John Knox, 1993), 94-95.
[6] William Hendriksen, The Gospel of Matthew,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Trust, 1973), 408.
[7] Keener, A Commentary on the Gopsel of Matthew, 276.
[8] 法蘭士,《馬太福音》,沈允譯,丁道爾聖經註釋(台北:校園,1996),176
[9] 法蘭士,《馬太福音》,177
[10] Keener, A Commentary on the Gopsel of Matthew, 275-276.
[11] Ulrich Luz, Matthew 8-20, trans. James E. crouch, ed. Helmut Koester, Hermeneia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1), 90, 111.
[12] 在平行經文可3:31-35的上下文中是比較明確,耶穌的親屬擔心耶穌癲狂要拉住他(可3:21)。Dunn認為馬太福音省略這些上下文是為了不讓耶穌的家族顯得太過難堪。見James D. G. Dunn, Jesus Remembered, vol. 1 of Christianity in the Making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2003), 595.
[13] Keener, A Commentary on the Gopsel of Matthew, 370.
[14] 馬太福音原文沒有明確提到是給誰的供獻,但供獻(dw/ron)此字本身可指「給上帝的奉獻」,而多數譯本在此也是這樣翻譯。平行經文中可7:1-23則清楚使用給上帝的奉獻(korba/n)這個字。關於字義可見Frederick W. Danker, “dw/ron,” BDAG, CD-ROMDanker, “korba/n,” BDAG, CD-ROM
[15] Keener, A Commentary on the Gopsel of Matthew, 410-411.
[16] Luz, Matthew 8-20, 331.
[17] Frederick Dale Bruner, The Churchbook: Matthew 13-28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2004), 85-87.
[18] 在平行經文可10:17-31中,百倍就是「房屋、弟兄、姊妹、母親、兒女、田地」(可10:30)。不過太19:16-31則無此說明,可能是強調所得的百倍和原來所擁有的不同,但也可能只是省略。
[19] Bruner, The Churchbook: Matthew 13-28, 313.
[20] Danker, “te,knon,” BDAG, CD-ROM.
[21] Danker, “path,r,” BDAG, CD-ROM.
[22] Keener, A Commentary on the Gopsel of Matthew, 544-545.
[23] Dunn, Jesus Remembered, 592-599.
[24] N. T. Wright, Jesus and the Victory of God, vol. 2 of Christian Origins and the Question of God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6), 398-403, 430-432.
[25] Bruner, The Churchbook: Matthew 13-28, 251-252.
[26] Keener, A Commentary on the Gopsel of Matthew, 270-271, 464-465.
[27] Luz, Matthew 8-20, 517-518.
[28] 可參瑪2:10、利25:46、申17:15、申18:18、詩22:22、何11:1。見G. Johnston, “Brotherhood,” IDB 1:468-469.
[29] Reidar Aasgaard, “Brother, Brotherhood,” NIDB 1:506.
[30] Wright, Jesus and the Victory of God, 43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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