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如何確定自己得救? 從加爾文談得救確據

王道仁

壹、       前言

基督徒如何確定自己有無得救?基督徒是靠著上帝的恩典,藉著信來被上帝稱義而得救,但如何才是真正的信呢?信心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那如何確定自己的信心是活的、是能得救的呢?由於對自己要求很高,當我來到上帝面前的時候,就常常覺得良心有虧,並擔心自己是否真有信心,因此這成為一個長期困擾我的問題。
加爾文(John Calvin)對基督徒如何確定自己的得救和被揀選有深入的探討,並且他都會根據聖經探討,因此一直是我很欽佩的神學家。在思考確定得救的問題時,很期待能從他的看法著手。另外路德曾經也很困擾自己的得救,因此在進行討論時,也會引用路德及信義宗的看法。其實約翰衛斯理也有討論過得救確據,但這次限於篇幅和時間沒辦法處理。
以下會先界定得救確據的定義,區分得救確據與堅忍、終極得救。再來會從聖經來分析得救確據,並參考加爾文對經文的注釋。接著會從因信稱義裡面信心的定義和聖靈來討論得救確據,並從聖經及加爾文的看法開始討論。接著會處理我最困擾的問題,就是行為和得救確據的關係,提出實際會遇到的困難和解決方式,最後分析有得救確據對感性及經驗的影響。懇求聖靈引導我進入一切的真理。

貳、       得救確據的定義

得救是什麼?得救確據是什麼?得救確據這裡定義就是基督確定自己是基督徒。當人確定自己是基督徒以後,上帝給基督徒的恩典和祝福也就得以確定,也因此能知道自己上帝的兒女、自己的罪因耶穌完全被赦免、自己被稱為義、自己也與上帝和好。而這裡指的得救並不是未來將要發生的一件事,或是過去發生的一件事,而是現在的。按這個定義,得救確據是指自己是否能確定自己現在是基督徒。或許用得救確據可能帶來一些混淆,因為得救(sw,|zw)在聖經中有時是將來的事,1有時是指成為基督徒後就已經發生的事。2但由於得救確據已經是流傳已久的慣用語,且未必有更好的替代用語,因此先沿用它。
為了避免誤解,以下進一步分析得救確據與堅忍、終極得救的關係:

一、 得救確據與堅忍

基督徒的堅忍(perseverance)表示只要成為基督徒以後,絕對不會再墮落失去救恩。後來墮落的人看似為基督徒,其實並不是。加爾文認為「神宣告一切以真信心接受基督的人,都是父神所賜給基督的,且因基督是他們的守護者和牧者,所以沒有一個會滅亡。」3有些基督徒,例如亞米紐(Arminius),不同意加爾文的看法,認為基督徒若不堅守信心,仍可能墮落而失去救恩。4
在此限於篇幅和時間,我無意詳細討論這兩種立場,但必須澄清這裡定義的得救確據和堅忍與否無關。基督徒若在上帝的保護下堅忍不可能墮落,仍然必須確定自己是屬上帝的,是被上帝揀選的。若主張基督徒可能墮落,這也意味在墮落之前是真的基督徒。而基督徒確定自己現在是基督徒時,未必一定要同時主張能確定自己未來是基督徒,因此在此得救確據只討論現在的確據。

二、 得救確據與終極得救

基督徒擁有得救確據、確定自己是基督徒時,是不是表示最終上帝一定會拯救這位基督徒?這位基督徒擁有得救確據時是否就等同終極得救?還是基督徒即使自己很確定,還是要留一點空間給上帝?這個問題很值得探討,但並不是這裡想要探討的。因為這裡主要是探討基督徒如何確定自己是基督徒,當確定自己是基督徒以後,自然也會確定自己有領受上帝的恩典、赦免和兒女的身分,這就是得救確據。但最終上帝是不是也認可基督徒對自己的判斷,則不在討論範圍內。

參、       得救確據的聖經根據

得救確據的聖經根據是什麼?其實和得救確據相關的經文很多,在這裡分別從馬太福音、約翰福音、羅馬書、哥林多前後書、以弗所書、腓利比書、希伯來書及約翰壹書選擇可能支持或反對的經文來探討,並分析加爾文對這些經文的看法。這些經文出自福音書、保羅書信、其他書信等等,期待能儘量代表整本新約聖經的看法,但限於篇幅,沒辦法挑出所有經文,只能選取一部份來討論。
探討經文牽涉到解經立場,我個人解經立場是偏向整合作者、經文、讀者三方面,但若有疑義會以經文優先,因作者年代已久,探討有其限制;而讀者則最易受主觀影響。各卷書作者的爭議我無意在此探討,就直接沿用各卷卷名或經文中提到的作者。另外我認為各段經文的解釋最後仍須有一整合的解釋,因人對上帝的經驗和認識在某一特定時刻也只能做出一種結論,這結論可能是豐富的,但仍須一種結論,才能應用在生活。

一、 馬太福音

5:1-7:29這段經文中提到「耶穌看見這許多的人,就上了山,既已坐下,門徒(maqhtai.)到他跟前來,他就開口教訓他們,說:」(太5:1-2 新標點和合本)因此耶穌是對門徒說這段話。當中提到「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這都是外邦人(e;qnh)所求的,你們需用的這一切東西,你們的天父是知道的。」(太6:32)等等,可以看出耶穌預設或希望他的門徒相信自己是上帝的兒女,而不是外邦人。
值得注意的是當中有一段:「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我就明明地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7:21-23)這段經文是否表示門徒不要太自信,因有人可能不得救?其實這段經文很明顯是要勸勉門徒要遵行天父旨意,但必須自認上帝的兒女才可能遵行天父旨意。且勸勉警告也不代表必定有人會墮落,因勸勉的目的就是避免墮落。即使門徒不應太自信、應該謹慎遵行上帝旨意,仍應相信自己是上帝的兒女,才能符合上下文耶穌教導的內容。因此耶穌在這裡討論的可能是終極得救,而非得救確據。
加爾文認為這段經文是在討論假信徒,並認為即使是牧師也可能是假信徒。這段也提醒真信徒要小心這種人,並勸勉所有人要離開惡。加爾文也指出遵行天父旨意也包括相信(約6:40),因此這段經文並沒有反對信心,而是將信心視為前提。5在他的聖經注釋中並沒有詳細討論這段經文會不會影響得救確據。
13:1-58也值得注意,因為提到「天國好像人撒好種在田裏,及至人睡覺的時候,有仇敵來,將稗子撒在麥子裏就走了。」(太13:24-25)這段是否表示基督徒當中有人是稗子,因此不應有得救確據呢?這裡可能指基督徒,但也可能指猶太人或整個世界。但即使這段認為基督徒中有稗子,由太13:10-17來看,耶穌仍肯定門徒是看見(ble,pousin現在式)、聽見(avkou,ousin現在式)的,並將門徒和其他人作區別。因此麥子、稗子的比喻可能類似上一段,是一種勸勉警告,也可能是要解明一種實況,但並非耶穌要否定得救確據。
加爾文的聖經注釋認為耶穌所指的是教會,6但是要勸勉信徒不要因教會中有邪惡的人而失去勇氣。7他沒有在這段聖經討論得救確據。
24:1-25:46則是另一段需要探討的經文,當中四個比喻都在勸勉人要謹慎小心等候主再來。是否沒有謹慎小心的就不得救呢?當中「惡僕」、「愚拙的童女」、「領一千的」、「山羊」是否原來都是基督徒,最後不得救?這段話是對門徒講的(太24:3),從比喻中的描述來看,主說不認識「愚拙的童女」,而「山羊」要往永刑裡去,因此確實有這種危險。實際上這個危險是否會發生,是基督徒是否堅忍的議題,不在得救確據討論範圍。但這段經文最重要的目的是勸勉警告,意即要勸勉門徒謹慎等候,而非要門徒懷疑自己是否為門徒,因此其實並不反對得救確據。
加爾文認同這段經文是在勸勉信徒等候主的再來,8而認為惡僕及山羊是墮落的人,9愚拙的童女則被關在天國門外。10他沒有在這段聖經討論得救確據。

二、 約翰福音

13:1-17:26當中耶穌對門徒提到「我要求父,父就另外賜給你們一位保惠師,叫他永遠與你們同在,就是真理的聖靈,乃世人不能接受的;因為不見他,也不認識他。你們卻認識(ginw,skete現在式)他,因他常與你們同在(me,nei現在式),也要在(e;stai未來式)你們裏面。」(約14:16-17)「不是你們揀選了我,是我揀選了(evxelexa,mhn簡單過去式)你們,並且分派你們去結果子,叫你們的果子常存,使你們奉我的名,無論向父求甚麼,他就賜給你們。」(約15:16)「你們若屬世界,世界必愛屬自己的;只因你們不屬(evste,現在式)世界,乃是我從世界中揀選了你們,所以世界就恨你們。」(約15:19)「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h=san不完成式)你的,你將他們賜給(e;dwkaj簡單過去式)我,他們也遵守了(teth,rhkan完成式)你的道。我與他們同在的時候,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了他們,我也護衛了他們;其中除了那滅亡之子,沒有一個滅亡(avpw,leto簡單過去式)的,好叫經上的話得應驗。」(約17:6-12)這些經文可以看出耶穌確實要讓門徒覺得自己是屬他的,是被揀選的。
這段經文當中也有部分經文似乎提到門徒的條件,例如「我的父由此(tou,tw|單數)被榮耀:你們結(fe,rhte假設現在式)許多果子及你們成為(ge,nhsqe假設過去式)我的門徒。」(約15:8 原文直譯)「你們若(eva.n)11遵行(poih/te假設現在式)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約15:14)但上下文及最終耶穌仍肯定他們是門徒,因此這些看似為條件的講法,可能只是表達勸勉,既然他們是門徒,就要他們活出門徒及朋友的樣子,而非要他們達到以後才算是門徒。
加爾文的聖經注釋認為約15:8表示基督「他的羊群沒有不結果子榮耀上帝的」。12加爾文可能是在描述一個事實,不過他沒有進一步分析是不是沒有結果子的人要懷疑自己的得救確據。他認為約15:14並不是指我們是用自己的美德取得朋友的身份,而是基督提醒他們在這個情形下他視我們為朋友。13
有一段經文也很值得注意:「門徒說:「因此我們信(pisteu,omen現在式)你是從上帝出來的。」耶穌說:「現在你們信(pisteu,ete現在式)嗎?看哪,時候將到,且是已經到了,你們要分散,各歸自己的地方去,留下我獨自一人;其實我不是獨自一人,因為有父與我同在。我將這些事告訴你們,是要叫你們在我裏面有平安。在世上,你們有苦難;但你們可以放心,我已經勝了世界。」(約16:29-33)這段經文中門徒宣稱他們相信耶穌,但耶穌卻否定他們的信,告訴他們即將分散。但耶穌又進一步告訴他們的這樣講的用意並不是要讓他們不安,而是要他們平安,因為耶穌會保護他們。這也類似耶穌預言彼得的不認主:「西門彼得問耶穌說:「主往哪裏去?」耶穌回答說:「我所去的地方,你現在不能跟我去,後來卻要跟我去。」彼得說:「主啊,我為甚麼現在不能跟你去?我願意為你捨命!」耶穌說:「你願意為我捨命嗎?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雞叫以先,你要三次不認我。」(約13:36-38,亦可參照路22:31-34)。耶穌雖質疑彼得的決心,卻也提到「後來卻要跟我去」,最後則在約16:29-33說明他的預言為的是要讓門徒有平安。按這些來看,耶穌並不是要讓門徒懷疑得救確據,而是更加有得救確據。
加爾文則認為16:30並不表示門徒完全沒有信心,只是軟弱,差點放棄,但仍有存留的信心。14
關於出賣耶穌猶大的經文很多,不過跟得救確據較有關的約翰福音較多,因此在此探討。他是滅亡之子(約17:12),卻又是一直跟著耶穌。他有得救確據嗎?他應該有得救確據嗎?耶穌從一開始就一直預言:「叫人活著的乃是靈,肉體是無益的。我對你們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只是你們中間有不信的人。」耶穌從起頭就知道誰不信他,誰要賣他。」(約6:63-64)、「耶穌說:「我不是揀選了你們十二個門徒嗎?但你們中間有一個是魔鬼。」耶穌這話是指著加略人西門的兒子猶大說的;他本是十二個門徒裏的一個,後來要賣耶穌的。」(約6:70-71)、耶穌說:「凡洗過澡的人,只要把腳一洗,全身就乾淨了。你們是乾淨的,然而不都是乾淨的。」耶穌原知道要賣他的是誰,所以說:「你們不都是乾淨的。」(約13:10-11)、「我這話不是指著你們眾人說的,我知道我所揀選的是誰。現在要應驗經上的話,說:『同我吃飯的人用腳踢我。』如今事情還沒有成就,我要先告訴你們,叫你們到事情成就的時候可以信我是基督。」(約13:18-19
我們不知道猶大是從一開始就完全不信,還是也有一點點信心後來才墮落,因此去討論猶大的得救確據很難有定論。加爾文則認為猶大在約6:71雖然已經有問題,卻無動於衷。15耶穌的預言可能是為了警告、挽回猶大,或是也要警戒其他門徒,或是為了在事情發生後堅定門徒的信心。從約13:18-19來看,較傾向最後一個。當耶穌說門徒有一個要賣他的時候,雖然可能增加門徒的憂愁和焦慮,16但當耶穌最後說「其中除了那滅亡之子,沒有一個滅亡的」時,卻是要安慰門徒,讓門徒放心。加爾文認同這一點,認為約13:19耶穌的預言不會使門徒喪氣,反而更堅固他們的信心。17

三、 羅馬書

羅馬書提到得救確據的地方也很多,例如「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pisteu,ousin現在分詞)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羅4:23-24)及「我們既因信稱義(Dikaiwqe,ntej過去分詞,對應主要動詞e;comen),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相和(eivrh,nhn e;comen現在式)。」(羅5:1
8:31-39更是清楚的描述:「上帝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賜給(cari,setai未來式)我們嗎?誰能控告(evgkale,sei未來式)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o` dikaiw/n現在分詞)了。誰能定他們的罪(katakrinw/n現在或未來分詞)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裏復活,現今在上帝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evntugca,nei現在式)。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cwri,sei未來式)呢?」這裡雖然有時是用「他們」,但上下文看來「他們」和「我們」都不斷代換,因此還是指我們。
11:13-24談到「不錯!他們因為不信,所以被折下來;你因為信,所以立得住;你不可自高,反要懼怕。上帝既不愛惜原來的枝子,也必不愛惜你。可見,上帝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他的恩慈裏;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而且他們若不是長久不信,仍要被接上,因為上帝能夠把他們重新接上。」(羅11:20-24)這裡是否影響得救確據呢?這裡是在談論猶太人和外邦人,因此講的可能是群體而非個人的層面。即使有影響個人,還是比較在討論基督徒堅忍的問題,與得救確據無關。
加爾文也注意到這節經文,並與林前10:12一起評論。他認為保羅「不願我們因缺乏信心而動搖。他反而想去除我們的傲慢與自信,也使外邦信徒知道神棄絕猶太人而避免自誇自大他所勸勉的不只是信徒,也包括那些只在乎外表之假冒為善的人;他的勸勉也不是針對個人,而是在比較外邦人和猶太人然而,即使我們將這經文唯獨運用在選民身上,也不會使他們喪膽。因為保羅在此是想勒住聖徒有時任意妄為的罪,免得他們驕傲地放縱自己。他並不是想以恐懼使人灰心,使人不能全然確信神的憐憫。」18

四、 哥林多前後書

哥林多前書一開始就提到「寫信給在哥林多上帝的教會,就是在基督耶穌裏成聖、蒙召作聖徒的,以及所有在各處求告我主耶穌基督之名的人。基督是他們的主,也是我們的主。」(林前1:2)很顯然是支持得救確據。
但也有幾段經文需要探討:林前4:3-5提到「我被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dedikai,wmai完成式);但判斷我的乃是主。」這裡是不是表示基督徒不能確信自己稱義呢?但這裡上下文並不像是在談得救的事情,即使真的是談得救,也是談終極得救而非得救確據。
加爾文也認為林前4:4不是在談得救確據,而是在談人無法在上帝面前倚靠自己的義行:「當神重用的僕人保羅宣稱,雖然他不曉得他心裡有任何的罪惡,但卻不能因此在神面前稱義時,他的確領悟到神崇高的公義(林前四4)。」19
林前9:24-27提到「豈不知在場上賽跑的都跑,但得獎賞的只有一人?你們也當這樣跑,好叫你們得著獎賞。凡較力爭勝的,諸事都有節制,他們不過是要得能壞的冠冕;我們卻是要得不能壞的冠冕。所以,我奔跑不像無定向的;我鬥拳不像打空氣的。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avdo,kimoj ge,nwmai假設過去式加形容詞)了。」這裡棄絕是否指失去救恩?這個字本身是不合格的意思,按上文可能指獎賞或冠冕,按下文則可能指得救。但即使是指得救,這裡也是講堅忍或終極得救,並非討論得救確據。
另外林前10:11-12也值得注意:「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所以,自己以為站得穩的,須要謹慎(blepe,tw),免得跌倒。」這裡提到自以為站得穩的要謹慎,是否表示太有得救確據也不好?但謹慎小心應是要小心避免跌倒,而不是懷疑自己是否是基督徒。
加爾文也認同這個解釋,他將這段經文和羅11:20一起討論,如之前所討論的,認為這段是為了「去除我們的傲慢與自信保羅在此是想勒住聖徒有時任意妄為的罪,免得他們驕傲地放縱自己。他並不是想以恐懼使人灰心,使人不能全然確信神的憐憫。」20
哥林多後書也支持得救確據:「那在基督裏堅固我們和你們,並且膏我們的就是上帝。他又用印印了我們,並賜(dou.j過去分詞)聖靈在我們心裏作憑據。」(林後1:21-22)這裡特別提到聖靈,之後還會探討。
不過林後13:1-10裡面提到:「你們總要自己省察有信心沒有,也要自己試驗。豈不知你們有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裏嗎?難道(eiv mh,ti)你們是可棄絕的?我卻盼望你們曉得,我們不是可棄絕的人。」(林後13:5-6 原文直譯)這段是否表示基督徒要懷疑自己是否為基督徒?按原文來看,難道(eiv mh,ti)多半期待否定的答案,但偶爾可用來帶出懷疑地肯定答案。21這句的上下文是保羅要說明基督在他裡面說話的證據,這裡保羅也要他們自己思考,有信心的人就會有耶穌基督。他們若有信心,就應知道耶穌基督在他們心裡,也因此可以看出保羅也有基督在他裡面。後面接著說明若是他們行得正,就算保羅被看作是被棄絕沒有基督也沒關係。因此在這裡並非要基督徒懷疑自己的信心,而是藉著確定信心更要確信基督在我們裡面。
加爾文認為這裡指出基督徒應有確信:「除非人知道基督居住在他心裡,否則他就是被遺棄的人(林後十三5)。使徒約翰說:「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約壹三24;四13)」22他認為基督徒因著聖靈而有確信,知道基督在自己心裡,不然就不是基督徒。以下會再深入探討這個部份。

五、 以弗所書

1:15-2:10是保羅的禱告,當中提到「求我們主耶穌基督的上帝照明你們心中的眼睛,使你們知道他的恩召有何等指望,他在聖徒中得的基業有何等豐盛的榮耀;並知道他向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sunezwopoi,hsen簡單過去式)。」(弗1:15-2:6)這裡很清楚保羅要以弗所的基督徒要認識自己所受的恩召、基業與能力,這是基督徒要有得救確據不錯的聖經根據。
加爾文在這段並沒有討論得救確據的部份。23

六、 腓利比書

2:12-13是值得探討的經文:「這樣看來,我親愛的弟兄,你們既是常順服的,不但我在你們那裏,就是我如今不在你們那裏,更是順服的,就當恐懼戰兢做成(命令現在式)你們得救的工夫。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們心裏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這段經文是否表示基督徒要「恐懼戰兢」自己是否得救?但「恐懼戰兢」在此更可能是指要小心謹慎地過生活,完成得救的工夫。由腓2:13來看,這也是上帝在我們裡面所做的工作,也因此知道我們是基督徒,因此並非反對得救確據。
加爾文也認同這個看法,他指出「有另一種「恐懼戰兢」(腓二12),它非但沒有削若信心的確據,反而使之更為堅固。當信徒將神向惡人所發的烈怒視為對他們的警告時,就特別謹慎,免得以同樣的罪激怒神」。24「當保羅教導我們應當「恐懼戰兢作成我們得救的工夫」(腓二12)時,他只是在吩咐我們要習慣尊榮神的大能,並同時謙卑自己。因為沒有比懷疑自己並確信自己應得滅亡更能使信徒全然信靠神。」25這「是使我們更為謹慎的畏懼,並不是那折磨我們並使人跌倒的畏懼信徒因畏懼神而同時擁有確實的安慰,只要他們省察自己的虛妄並同時默想神的真道。」26

七、 希伯來書

希伯來書是充滿安慰和警告的書信,當中有好幾段值得探討:「弟兄們,你們要謹慎,免得你們中間或有人(tini u`mw/n)存著不信的惡心,把永生上帝離棄了。總要趁著還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勸,免得你們中間有人(tij evx u`mw/n)被罪迷惑,心裏就剛硬了。」(來3:12-13)、「我們既蒙留下,有進入他安息的應許,就當畏懼,免得我們中間或有人(evx u`mw/n)似乎是趕不上了。因為有福音傳給我們,像傳給他們一樣;只是所聽見的道與他們無益,因為他們沒有信心與所聽見的道調和。」(來4:1-2)這兩段經文是否要基督徒也要小心檢視自己的信心?是否要基督徒懷疑自己有不信?但這每一段警告的經文接下去也提到安慰的經文,例如「親愛的弟兄們,我們雖是這樣說,卻深信關於你們是更好及屬於得救的事(krei,ssona kai. evco,mena swthri,aj)27。」(來6:9 原文直譯)、「弟兄們,我們既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Econtej現在分詞,對應主要動詞prosercw,meqa)至聖所,並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r`erantisme,noi完成分詞,對應主要動詞prosercw,meqa),身體用清水洗淨(lelousme,noi完成分詞,對應主要動詞prosercw,meqa)了,就當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prosercw,meqa假設現在式,表達鼓勵)上帝面前;也要堅守我們所承認的指望,不至搖動,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來10:19-23)、「我們卻不是(evsme.n現在式)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來10:39
希伯來書探討的部份議題可能和基督徒的堅忍有關,但針對得救確據,希伯來書雖然提出警告,卻也在警告後面安慰基督徒。因此希伯來書並不是要讓基督徒不斷焦慮自己是否有信心或是否是基督徒,而是要基督徒小心謹慎地持守信心。因此謹慎小心和得救確據並非對立,而是可以並存。
加爾文認為來4:1是在勸勉信徒不要趕不上,希望沒有任何一個如此,因此他認同來4:1的「畏懼」是勸勉信徒小心謹慎,而非要動搖確據。而來4:2的「他們」則是墮落的人,提到他們是為了要提醒信徒謹慎和謙卑。28

八、 約翰壹書

約翰壹書很直接討論得救確據:「小子們哪,我寫信給你們,因為你們的罪藉著主名得了赦免(avfe,wntai完成式)。」(約壹2:12)、「我寫信給你們,不是因你們不知道真理,正是因你們知道(oi;date完成式,但為現在式涵義),並且知道沒有虛謊是從真理出來的。」(約壹2:21)、「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上帝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e;cete現在式)永生。」(約壹5:13
但另一方面,約翰壹書似乎很強調擁有得救確據的條件:「我們若(VEa.n)說是與上帝相交,卻仍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我們若(eva.n)在光明中行,如同上帝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 1:6-7)、「我們若(eva.n)遵守他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他。人若說(o` le,gwn)「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裏了。凡遵守主道的,愛上帝的心在他裏面實在是完全的。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主裏面。」(約壹2:3-5)、「人若說(o` le,gwn)自己在光明中,卻恨他的弟兄,他到如今還是在黑暗裏。」(約壹2:9)、「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上帝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上帝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上帝,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約壹3:9-10)、「凡有愛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並且認識上帝。沒有愛心的,就不認識上帝,因為上帝就是愛。」(約壹4:7-8
這些經文說明了基督徒的特質,且從特質可以看出是否為基督徒。但是否這會影響得救確據?若是犯罪、不夠愛弟兄、不夠有愛心是否就不能有得救確據?
這個問題其實在另一段約翰壹書的經文也有討論:「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從此就知道我們是(evsme,n現在式)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上帝面前可以安穩。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上帝比我們的心大(mei,zwn),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29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上帝坦然無懼了。」(約壹3:18-21)這裡提到若是我們相愛,即使我們的心責備我們,仍然可以在上帝面前安穩,因上帝比我們的心大。因此約翰寫出基督徒的特質,其實是希望基督徒能藉此放心,可以因著自己的特質來確定自己的得救。這裡約翰也看出我們的心有時會過分責備我們,因此才說上帝無所不知,更大於我們的心。而我們的心不責備我們的時候,就更可以坦然無懼了。
因此約翰認為收信者是得救的、是知道真理的、是有永生的,也認為藉著基督徒的特質可以更加確認。但是否能藉著沒有基督徒的特質來判斷出假基督徒呢?約翰壹書是否要讓收信者一直擔心自己是否為假基督徒?約壹2:1-2:2提到「我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eva,n)有人犯罪,在父那裏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由此可以看出約翰強調基督徒的特質和反面的特質是為了勸勉,說明基督徒若是在黑暗中、恨弟兄、犯罪,就不像基督徒。最終約翰還是強調寫信是為了讓收信者知道自己有永生,而非增加焦慮。
加爾文注釋約壹2:3-6認為當聖經提到信徒的義,並沒有排除罪的赦免,反而是信徒的義由罪的赦免開始。每個基督徒都會從信心生出行為對自己作見證,但並不表示信心的確據是建立在行為上,而是惟獨建立在基督的恩典上,行為只是加在其上成為證據。30他在注釋約壹3:19-22也補充:我們不能從行為去確定我們的確據。31在約壹3:21加爾文也觀察到:誰的心能完全不責備自己呢?但基督徒感到被責備,也同時感到被赦免。基督徒被自己的罪困擾,但又在基督那裡得到平安。雖然他們的良心會責備所做不完全,但同時良心也會作證他們有對上帝的敬畏和願意順服的心,有這種敬虔感覺的人可以坦然無懼。32
總結以上討論得救確據的聖經根據,我們可以看出聖經支持得救確據,而得救確據和警告、謹慎小心、勸勉是可以並存而非互斥。加爾文認同警告、提醒和謹慎不會影響得救確據,也認為基督徒應該有得救確據。

肆、       得救確據與因信稱義

得救確據和因信稱義有密切的關係,因基督徒是因信成為基督徒,也因此被稱義,但「信」是什麼是一個必須更深探討的問題。以下會先討論聖經,再討論加爾文的看法。

一、 聖經根據

3:22-4:25提到「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並且仰望上帝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上帝,且滿心相信上帝所應許的必能做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toi/j pisteu,ousin evpi. to.n evgei,ranta Ihsou/n to.n ku,rion h`mw/n evk nekrw/n。」(羅3:23-24)這裡的信是包含了承認主耶穌,並且相信使他復活的上帝。從上下文可看出而羅10:1-13則提到「你若口裏認耶穌為主,心裏信上帝叫他從死裏復活(pisteu,sh|j evn th/| kardi,a| sou o[ti o` qeo.j auvto.n h;geiren evk nekrw/n),就必得救。因為,人心裏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裏承認就可以得救。」(羅10:9-10)這裡得救一樣是包含承認主並相信上帝使他從死裡復活。
2:1-10則提到「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tou/to單數)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2:8-9)由於「這」是單數,表示得救是出於上帝,而非出於自己或行為。
11:6講到「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因為到上帝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上帝,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這表示信包含兩個,一個是信有上帝,另一個則是信上帝會賞賜尋求他的人。相信這兩者的人,由上下文來看,就是上帝所喜悅的人,也是得救的人(來11:5),因此有這種信心的人可以有得救確據。

二、 加爾文對得救確據與因信稱義的看法

加爾文詳細討論信心:「信心和真道(Word)有永不可分的關係。」33信心是「我們從神的真道中得知神對我們的旨意如何」。34但「神的旨意常使人感到憂傷和恐懼」,35「然而,信心當尋求神,而不是逃避或拒絕祂」。因此「我們若深盼擁有不搖動的信心,就必須將信心建立在神救恩的應許上」。36「神的應許表明祂是仁慈和信實的」。37雖然「神透過律法向我們吩咐祂的旨意完全遵守律法不只是困難,甚至是超乎我們的能力我們就沒有任何盼望唯一能救我們脫離這悲慘災禍的途徑是:基督」。38「若基督的榮光沒有照耀我們,神便永遠向我們隱藏唯有在基督的面上我們才能尋見那看不見的父神。」39加爾文並引用彼前1:21來支持這一點:「我們藉著基督相信神」。40因此雖然摩西和先知的教訓也可建立信心,但「福音更完整地彰顯基督」。41「當我們說信心必須建立在神白白的應許上時,我們並不是在否認信徒完全接受神話語的各部份,我們所說的只是信心正確的目標是神憐憫人的應許。」42加爾文並不否認信心包括相信神一切的話語:「其實我們只是特別強調這兩點:1. 除非人深信神所賞賜的白白應許,否則他的信心必不能堅定;2. 除非信心將我們與基督聯合,否則這信心無法使我們與神和好」。43「我們說神一切的應許都包含在基督裡,並非毫無根據,因為保羅說福音本身就是認識基督(cf. 羅一17),也教導:「神的應許,不論有多少,在基督都是是的。(林後一20 p.)」44
另一方面,加爾文認為「信心是聖靈主要的事工。」45「當保羅說帖撒羅尼迦信徒藉著聖靈的成聖和信靠真道被神揀選(帖後二13)時,他在向我們強調信心唯一的源頭就是聖靈。約翰更清楚地解釋道:「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約壹三24)」。46「若無聖靈的光照,神的真道就無能為力聖靈不但賞賜信心,也逐漸增加人的信心」。47
加爾文總結信心的定義是:「知道和確信神對我們的慈愛,且這知道和確信建立在神在基督裡白白賞賜我們之應許的真實性上,又這應許是聖靈向我們啟示並印記在我們心中的。」48
加爾文進一步說明「被遺棄之人有時也幾乎與選民有同樣的感覺,甚至他們自己也覺得們與選民沒有什麼差別。基督也說他們有暫時的信心(路八13)。」49「這並不是說他們與神的兒女有同樣的信心或重生」,50因「聖靈唯獨在選民身上印記赦罪之恩,使他們以這特殊的信心確信自己的罪已得赦免」。51有些「沒有真信心的人並沒有偽裝有信心,而是出於某種熱切衝動的驅使,下意識地自欺自己有信心。無疑地,懶惰充滿他們的心,使他們不正確地省察自己。」52「另有一些人則無恥地辱罵神和他人,就更顯露他們的假冒為善,雅各嚴厲地斥責這種人。他們詭詐地宣稱自己有信心,卻是褻瀆信心(雅二14-26)。」53他們「這「信心」只是相信神的存在」,54但「基督教的信心與此截然不同。」55
因此真信心並不一樣。「當我們將信心稱為「知識」時,我們並不是指人憑著感官所獲得的那種知識。因信心遠超過感官,甚至人必須在自身之外才能獲得信心。即使人在獲得信心之後,也不能完全明白之。然而人確信他不完全明白的,這現象就證明信心的知識遠超過人憑己力所能參透的。」56信徒「知道自己是神的兒女(約壹三2)」57,「明顯地他們確實知道。」58「且這種知道並非來自理智上的證據,而是來自神真道的說服力(persuasion of divine truth)。」59「我們以此推斷信心的知識在乎確信而不在乎屬世的辨別力。」60人如何能堅定地信靠神所應許那些眼不能見和人不能明白的事呢?但在屬靈的事上,人的理解力完全無能為力所以,聖靈的扶持是必須的」。61「賞賜人心確據比賜人知識更難。因此聖靈將他說服人相信的應許印記在人心中,使這些應許堅固人。」62因此「我們要加上「確定」這一詞來表達信心是堅定不一的確據。信心不是某種充滿疑惑和善變的觀點,也不是某種模糊和混亂的概念,它反而是完全的確信,就如人所親自經歷的那樣。」63他也引用來11:1支持這個看法:「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64而且由於有人「承認神的憐憫是偉大豐盛的並澆灌在多人身上,但他們卻懷疑這憐憫是否會臨到自己身上反而使自己的心充滿疑惑和不安。然而,聖經總是描述信心為人心裡的確據。」65因此「關於信心,最關鍵的是:我們不該將神憐憫的應許只運用在別人身上,而是從內心接受它們,使之成為自己的。」66
且「信心本身無法使人稱義。人之所以能稱義是因為信心接受的是基督。若是信心本身或因它所擁有的內在力量使人稱義,那信心就因總是軟弱和不完全,頂多只能在某種程度上使人稱義我們所主張的反而是,唯有神自己才能稱人為義,因為神使祂成為我們的義。我們將信心看待成某種器皿,因除非我們兩手空空並張口尋求基督的恩典,否則我們就無法接受基督。」67加爾文不同意「盛金子的瓦器能算做財寶雖然信心本身沒有價值,卻因叫我們與基督聯合而使我們稱義,就如盛金子的瓦器能使人富裕一樣。」68
加爾文也發現「雖然我們教導信心應當是堅定不移的,然而,我們想像不到任何不被疑惑惑焦慮所攻擊的確信。信徒也一直不斷地在與自己的不信爭戰。我們以上所教導的,並不是說信徒無愧的良心不會受任何爭戰的攪擾。然而,我們仍要說:無論信徒遭受怎樣的患難,他們都必不至喪失神的憐憫所賜給他們的確據。」69「在今生我們不會成聖到完全擺脫自己的不信而充滿信心和被信心全然占據信徒心中的確據混有疑惑」70,但「我們即使被各種爭戰攪擾,卻不至於全然喪失信心。這爭戰的結局總是:信心至終必勝過圍攻它的仇敵。」71「為了抵擋這一切的攻擊,信心會以神的道武裝和堅固自己。」72「一個關於此很大的證據是,當聖徒似乎遭受神的報應時,他們仍向神祈求他們若不相信神早已預定救助他們,他們就連想也不會想求告祂。當基督責備使徒的小信時祂並沒有不認他們為祂的門徒或將他們視為非信徒,反而勸他們離棄那些罪。所以信心永不會從敬虔之人的心中被根除 」。73
但加爾文反對當時天主教的主張:「有某種與不信混雜的確信他們教導:人的良心應該時而盼望、時而畏懼他們說:若你仰望基督,就有確實的救恩;若你倚靠自己,就必定滅亡。所以,不信和盼望互相輪流占據人心,就如我們應當將基督視為站在遠處而不是居住在我們心裡!然而,我們在基督裡盼望救恩並不是從遠處望見祂,而是因祂使我們稼接在祂身體上,使我們不但在祂一切的恩惠上有分,也使我們擁有基督自己基督並不在我們之外,而是居住在我們心中。」74他也說這和他之前教導「我們的信心有時受攪擾」75並不衝突,因即使「信心之光幾乎熄滅,但無論如何,信心絕不至於停止迫切地尋求神。」76
加爾文討論基督徒如何確定自己被揀選,也和討論信心類似。基督徒必須仰望上帝的話以及基督。「那些想在上帝話語之外,探索上帝的永恆計畫來更確認自己被揀選的人,會讓自己陷入致命深淵;同樣地,那些正確並恰當地在上帝話語中考察自己被揀選的人,卻收成難以計量安慰的果實。」77「神若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我們就不可能在自己身上獲得對揀選的確據,甚至也不能在父神裡面獲得確據,若我們是神與基督是隔絕的。因此,基督是那唯獨能使我們豪不自欺且看見自己是否蒙揀選的明鏡當基督藉著傳福音向我們見證父神將祂和祂一切的福分賜給我們時(羅8:32我們就不應當懷疑基督告訴我們的與我們所尋求的父神旨意有任何差別。」78而「至終墮落的人在外表上有某些與神的選民相同的蒙召證據,然而他們根本沒有那些信徒能從福音中找著的確實證據。如此,我們不可讓這樣的例外誘惑我們離棄那對神之應許安靜的依靠。這應許就是神宣告一切以真信心接受基督的人,都是父神所賜給基督的」。79
總結來說,加爾文認為基督徒應該有上帝憐憫自己、自己被揀選的確信,這確信是聖靈感動之下,仰望上帝的話和基督而來的。另外信心像容器,基督徒並不是倚靠自己軟弱的信心,而是以信心盛載基督,因而稱義。
不過既然墮落的人和基督徒有幾乎相同的感覺,而且可能自欺有信心,如何確定自己不是自欺的人呢?按加爾文的思路,可能的答案是要倚靠聖靈,回到上帝的話去思想基督。既然上帝要人相信祂的憐憫是給自己的,就不會是自欺,因而可有確信。相反地,墮落之人不會想到這邊。

伍、       得救確據與聖靈

得救確據和聖靈密切相關,以下會先討論聖經,再討論加爾文的看法。
聖經當中有許多經文探討這個議題:「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evla,bete過去式)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evsme.n現在式)上帝的兒女;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就是上帝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如果我們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榮耀。」(羅8:15-17)、「那在基督裏堅固我們和你們,並且膏我們的就是上帝。他又用印印了我們,並賜(dou.j過去分詞)聖靈在我們心裏作憑據。」(林後1:21-22)、「為此,培植我們的就是上帝,他又賜給(o` dou.j過去分詞)我們聖靈作憑據。」(林後5:5)、「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evxape,steilen簡單過去式)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上帝為後嗣。」(加4:6-7)、「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evsfragi,sqhte簡單過去式)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直等到上帝之民被贖,使他的榮耀得著稱讚。」(弗1:13-14)、「遵守上帝命令的,就住在上帝裏面,上帝也住在他裏面。我們所以知道上帝住在我們裏面是因他所賜給(e;dwken簡單過去式)我們的聖靈。」(約壹3:24)、「上帝將他的靈賜給(de,dwken完成式)我們,從此就知道我們是住在他裏面,他也住在我們裏面。」(約壹4:13
由這些經文來看,聖靈就是我們得救的保證,也和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但另一方面,「因為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成為聖靈的分享者(meto,couj genhqe,ntaj pneu,matoj a`gi,ou過去分詞),嘗過上帝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並離棄道理(這裡並無使用條件句,而是直接描述),就不能叫他們重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上帝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就如一塊田地,吃過屢次下的雨水,生長菜蔬,合乎耕種的人用,就從上帝得福;若長荊棘和蒺藜,必被廢棄,近於咒詛,結局就是焚燒。親愛的弟兄們,我們雖是這樣說,卻深信關於你們是更好及屬於得救的事。」(來6:4-9部分用原文直譯)這段經文似乎認為聖靈的分享者80不見得一定是真基督徒,但也可以解釋是聖靈的分享者後來才失去救恩,或解釋為這只是假設性情形,是為了警告和勸勉。值得注意的是隨後希伯來書又相信受信者是真基督徒(來6:9)。
前面討論信心的部份時已提過,加爾文認為「信心是聖靈主要的事工。」81聖靈是信心的源頭,也帶來得救確據,這是超越人知識的確信。但他也注意到墮落之人一樣可能有聖靈運行,他說他們「沒有領受得兒子名分的聖靈」,82但「並不表示聖靈不在被遺棄之人的心中有所運行」,83例如在掃羅王身上運行一樣,84或來6:4-8描述的人。85但「聖靈唯獨在選民身上印記赦罪之恩,使他們以這特殊的信心確信自己的罪已得赦免」。86
基督徒一定需要聖靈來認識上帝、來得救。但基督徒怎麼確定自己領受聖靈的程度是否有達到得救?怎麼知道自己不是只體會到聖靈在非基督徒身上的運行?這似乎很難判斷出一個確定的標準。

陸、       得救確據與行為

雖然得救是因信稱義,但信心是否應該有行為成全呢?若是信心需要行為成全才能確定信心,那是否得救確據需要行為來確認?以下會先討論聖經,再討論加爾文的看法。

一、 聖經根據

5:4-6提到「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我們靠著聖靈,憑著信心,等候所盼望的義。原來在基督耶穌裏,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pi,stij diV avga,phj)才有功效。」因此通過仁愛表現的信心才有功效,87信心應該表現出仁愛。保羅這裡並不在探討是否要從仁愛來判斷信心,而是預備要接下去勸勉基督徒雖有自由,卻更應表現仁愛。
2:14-26說「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你信上帝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上帝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雅各書並沒有否定因信稱義(雅2:18, 22, 24),雖然這裡有講因行為稱義,但也講「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不過雅各書特別強調信心需要行為成全,這可能是因雅各書的收信者可能行為上有欠缺,那這些人是真基督徒還是不是?雅各書是希望讓有信心但行為軟弱的真基督徒顯出行為,還是要讓沒有信心的假基督徒反省自己的信心?但沒有信心的假基督徒若真要改變,應該是要先建立信心,之後才是改變行為。由此來看,雅各的呼籲應該是針對軟弱的真基督徒。
約翰壹書關於得救確據與基督徒的行為,在之前已經有探討。約翰認為即使我們的心責備我們,基督徒仍可藉著自己的相愛的行為特質,來放心確定自己的得救。而我們的心不責備我們的時候,就更可以坦然無懼了。約翰強調基督徒的特質和反面的特質是為了勸勉,為了讓收信者知道自己有永生,而非增加焦慮。
總結來說,聖經確實有提到信心會帶出行為,所以可以用自己的行為來確定自己是基督徒。但反過來說,聖經並沒有要基督徒因為自己的行為不夠好而懷疑自己是基督徒,這是因為有時良心會過頭責備我們(約壹3:20)。聖經裡面提到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特質是為了勸勉,而非增加焦慮。

二、 加爾文對得救確據與行為的看法

關於行為,加爾文認為「出於恩典的義完全出自於信心,所以,這義絕不是出於人的行為所帶來的功勞。」88而雅各說的是「亞伯拉罕的行為就證明他已被稱義,而不是他因自己的行為被稱為義保羅宣告: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而雅各教導:沒有善行的人不可能是以被稱義之人。」89加爾文認為雅各所提的有信心沒有行為的人,其實根本沒有信心,90而雅2:18的意思是「除非你的信帶出果子,我否認你有任何信心。」91如之前所討論,加爾文對約翰壹書的注釋也指出基督徒必有行為伴隨。
加爾文也觀察到聖經中「聖徒經常藉默想自己的被稱義和正直剛強自己,甚至有時宣告之。他們從兩方面宣告自己的正直,或將自己的善意和罪人的惡意互相比較或他們不是將自己與別人做比較,而是當他們在神面前省察自己時,自己無虧的良心賞賜他們某種程度的安慰和信心當聖徒想到自己蒙救恩的根據時,就完全棄絕自己的行為而唯獨仰望神的慈愛當信徒的良心如此被建立在神的愛上之後,他們思想自己的善行而得安慰,是因為善行證明神居住在他們裡面並統治他們。而除非人先完全依靠神的憐憫,否則行為完全不可靠基督徒不可將自己的行為視為對蒙救恩的幫助但我們卻不禁止他用神對他慈愛的證據(善行)來剛強自己的信心。」92「因此,當聖徒因自己無虧的良心剛堅自己的信心並因此歡喜快樂時,他們只是因神的呼召所帶給他們的果子,確信自己是神所揀選的兒女。」93
但另一方面,加爾文反對行為成為得救確據的根據:「因此,所羅門說:「敬畏耶和華的,大有依靠」(箴十四26),且聖徒有時為了求神垂聽他們的禱告,就使用神對他們的呼召見證他們在神面前正直和單純的行事為人」94時,「並不是要建立一個使良心平安的基本根據,這些只在之後(when taken a posteriori)才有價值。因為恐懼不可能建立完全的平安確信。聖徒知道自己擁有的正直只是和許多肉慾殘餘混雜的正直。但由於他們視重生的果子為聖靈內住的證據,由此他們被大大地堅固,在他們所有的需要上等候上帝的幫助,知道就在這件大事上他們經歷上帝是他們的父親。且他們甚至不能確定這個,除非他們先由上帝確實的應許確定上帝的良善。因他們若開始由自己的善行來判斷這件事,沒有比這更不確定或更軟弱的了。因他們若判斷自己的行為,他們藉自己的不完美感到上帝的憤怒,一定比藉不完全的純潔感到上帝的善意更多。」95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加爾文對約壹3:19-22的聖經注釋也強調這一點,更指出基督徒正是在上帝面前同時感受被責備及平安。
加爾文主張基督徒在倚靠上帝慈愛的應許之後,可用行為來加強得救確據,這符合約壹3:18-21。但他認為雅各書教導「沒有善行的人不可能是以被稱義之人」、約翰壹書教導基督徒一定會有行為表現,則可能陷入質疑自己善行,因而質疑自己信心和得救的問題裡面。因此加爾文強調得救確據必須先被建立在上帝通過基督彰顯的愛之上,之後才能以行為證明自己有信心。
Zachman認為加爾文的架構有其不穩定:加爾文主張上帝的慈愛是給上帝揀選的人,也就是相信基督的人,而非所有人,因此除了從基督去認識上帝的愛之外,還必須加上無虧的良心來證明自己被揀選。96加爾文有強調良心必須先被建立在上帝的愛之上,之後才能以無虧的良心來證實上帝確實有在自己身上做工。但由於架構的不穩定,也可能被後人扭曲,使無虧的良心成為得救確據的主要根據,如同韋斯敏斯特信仰告白XVIII當中所提的一樣。97這時候就可能產生以下提到以行為判斷得救的焦慮。

柒、       以行為判斷得救確據的實際問題

因信稱義的「信」配合雅各書的「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及約翰壹書所描述基督徒的特質,可能被解讀為信心須靠行為確定,也因此得救確據須靠行為確定。對於要求自己不高的人,不一定會造成困擾。因這樣的人良心較容易被滿足,就可循約壹3:18-21的路徑:「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上帝坦然無懼了。」但對於要求自己很高、良心很敏感的人,可能會一直責備自己、一直擔心自己到底有沒有真信心所產生的行為。特別是基督徒仍然可能一再犯罪,在犯罪後就特別容易擔心自己是否被赦免、是否是真基督徒。因此由行為來判斷得救確據最大的問題就是行為的標準不明確:良心會變成每個人的標準,但良心也很不準確,可能過敏也可能麻木。
人在上帝面前無論如何還是可以找到自己行為上的缺失、良心不安,這也是為什麼要走因信稱義這條路。但從行為判斷信心的時候,一樣會遇到這個問題,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去確定自己有信心。要求自己高的人特別會有這個問題,且即使了解自己要求過高、良心敏感,但由於沒有明確的標準,還是無法修正及平衡,讀聖經的時候也可能更多注意那些增加焦慮的經文,而一直跳不出來。這些是以行為判斷得救確據的實際問題。

捌、       以行為判斷得救確據的解決方法

綜合以上的討論分析,要解決行為判斷得救確據的焦慮,可以考慮以下幾個途徑。以下除了聖經及加爾文的看法外,也會提出路德等人的看法,加以討論。

一、 真信心是信上帝,不是信自己的信

這個途徑就是去分析信心的本質,加爾文認為信心是容器,因此基督徒並不是倚靠自己軟弱的信心,而是以信心盛載基督,因而稱義。
Althaus認為「路德所說的信絕不是要我們自己努力,比如用「積極思考」來增強力量和勇氣,也與自信的心理狀態無關,這種自信可以沒有信任的對象信心意味著從心裏接受上帝的應許並試試這個應許。信心是人們堅持這個應許的意志的一種活動。「在信心中,除了記住上帝之道外,一切都需拋到腦外。……信心只能依靠道,緊緊盯住道不放,對其餘一切都視而不見。」」98
林鴻信老師認為,路德詮釋「信就是放手」,信是「放下自己的一切而完全倚靠上帝的恩典,人全然站在被動的一方而讓上帝主動」。因此信本身不是人的能力,正如落葉隨風而去的時候,落葉本身沒有能力飛舞。99林鴻信老師也認為加爾文的看法和路德類似。100
其實要求自己過高的基督徒並不是懷疑上帝,而是因著行為沒達到自己的標準,而懷疑自己的信。因此思考信心的本質有助於釐清自己的信,就是信心本身也不是可靠的,可靠的是信心的對象。得救確據應該倚靠上帝,而不是倚靠自己。這個途徑的缺點就是,若仍然認為信心必須靠行為證明,還是可能掉回原點,因最後又要用行為去確認自己的信心。但這個途徑仍然有價值,因這會幫助我們轉向上帝而非轉向自己。

二、 得救確據必須先信基督的恩典後才能以行為證明

這個途徑就是認定得救確據必須先被建立在相信上帝透過基督彰顯的愛之上,之後才能以行為證明自己有信心,這是加爾文的看法。
Paul Althaus認為路德的想法隨著時間有所改變:1527年時他認為約壹4:17是指基督徒的愛,因此藉著愛能讓基督徒有確信,101因「愛是信的明證」。1021532年時,路德做了一個區分:在上帝面前基督徒的愛不可能確保得救,必須靠信基督才行。但對世界和鄰人而言,基督徒才可說他在愛中問心無愧。103而當信心沒有愛的配合時,信心會處在窘迫的境地,幾乎絕望。「但路德不斷強調基督徒還是不應在絕望中崩潰。因為上帝命令我們相信祂,並因祂而得歡樂我們應該記住的是:上帝不僅忠告我們,而且命令我們要對祂滿懷希望。因此不管發生什麼,我們都不應絕望。因為最高的誡命,對福音的總結就是:我們應該因信而抓住賜予我們的恩典,這使我們在上帝面前有價值。」104但在1543年時,路德就不再作這種區分,而強調愛是真信的標誌。105Althaus並認為路德曾經做的區分是不符合約翰壹書的原意,而認為在上帝面前,得救與信相連,也與愛相連。106
我認為Althaus將得救確據與愛相連的作法,在要求自己過高的人身上會產生焦慮,且愛的標準也很難確定。解經方面,他忽略了約壹3:20提到良心可能過於敏感的問題,也忽略了約翰壹書描述屬上帝和不屬上帝的人的特質是為了勸勉,更忽略了約翰壹書其他希望加強得救確據的經文。
Zachman的看法和Althaus不同,他認為路德(Martin Luther)的看法和加爾文類似。107路德認為真信心必定伴隨行為,行為和信心就像果實和樹,行為彰顯信心就如果實彰顯樹,108我們可以從行為和坦然的良心來判斷自己是否有真信心。109但路德也注意到就算我們行得正確,魔鬼也可能煩擾我們的良心,例如當我們沒有守彌撒時。這時候即使良心不安且覺得上帝是發怒的,上帝比我們的心大,因此仍然可以安心。110而當魔鬼來煩擾良心時,可能奪走我們的自信,但卻奪不走我們對基督的信。111當我們在上帝面前已經盡了力,卻仍然良心不安時,我們可以抓緊基督。他沒有犯罪,有最坦然的良心,並可給我們這純潔及坦然的良心,這就是真信心的表現。112
天主教和路德會在1999年發表的聯合聲明對於得救確據(4.6)的看法是「忠實的信徒可倚靠上帝的慈愛和應許。雖然他們有自己的軟弱和許多對信心的威脅,他們仍可在基督的死和復活的力量中,建基在上帝的道和聖禮中祂恩典的有效應許上,因此而確信這恩典。」113這裡將得救的確信放在上帝而非人,這符合加爾文和路德的看法。
這條路徑可以說和約壹3:20提到的相關,因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我們仍可能是基督徒;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我們更能坦然無懼。對約翰來說,良心過敏的人可以用自己有愛來使自己放心,但對於良心更加過敏的人,加爾文和路德的建議是去思想基督,因信基督是得救確據的最根本根據。我認同這個解釋,因我認為約翰壹書的原意並不是要去增加基督徒的焦慮,而是要給基督徒確據(約壹5:13),因此優先去其他經文去思考得救確據是正當的。

三、 信就是要信上帝拯救自己

這個途徑是從信的內容著手。若是上帝要人相信上帝拯救自己,這樣的信本身就帶著得救確據。
加爾文就是這樣認為:基督徒應該有上帝憐憫自己、自己被揀選的確信,這確信是聖靈感動之下,仰望上帝的話和基督而來的。
之前提到Althaus分析路德的其中一個看法:「基督徒還是不應在絕望中崩潰。因為上帝命令我們相信祂,並因祂而得歡樂因為最高的誡命,對福音的總結就是:我們應該因信而抓住賜予我們的恩典,這使我們在上帝面前有價值。」114這個看法也和加爾文類似,就是上帝要我們相信祂對我們的恩典。
由來11:6來看,信不僅是相信上帝,更包含相信上帝賞賜尋求他的人,這支持加爾文和路德的判斷。因此當人懷疑上帝是否憐憫自己的時候,要記得上帝要人相信祂是。按這個角度,即使有自欺的可能性,也仍然應該這樣相信,因上帝要人如此來得祂的喜悅。人就應該照做,其他就交給上帝去煩惱。

四、 聖經並不支持行為不夠好時要懷疑自己的得救確據

這個路徑是根據聖經。這裡並不是討論判斷別人或假先知,而是討論自己的得救確據。聖經確實有描述基督徒的行為表現,也有提到信心會有行為的配合。聖經的許多地方為了勸勉及警告,也提到基督徒該有的行為特質。但在自己不確定得救確據的狀況下,聖經支持可以用自己的行為來確定自己是基督徒。但反過來說,由於有時良心會過頭責備我們(約壹3:20),因此聖經並沒有要基督徒因為自己的行為不夠好而懷疑自己是基督徒。聖經花了非常多篇幅要給基督徒得救確據,而非增加焦慮。
採這個途徑時必須處理另一邊的極端:在某些情形下,沒有行為表現的時候,可能真的不是基督徒,例如自己明知沒有相信的人。聖經中的勸勉和警告是否有要提醒這樣子的人懷疑自己的得救確據,進而使他們有機會得救呢?但沒有信心也沒有行為的人,信心才對這些人有幫助,若這些人只去修正行為,那就等於是走靠行律法稱義的老路,是行不通的。對這些人來說,提供上帝在基督裡的應許才能建立信心。因此聖經的警告和勸勉是對有信心卻較缺乏行為的基督徒,才有直接的幫助,也因此並非要讓基督徒懷疑得救確據。

玖、       得救確據的感性及經驗層面

得救確據對於人的感性及經驗非常重要,因為基督徒比非基督徒更知道什麼是罪,而且更知道符合不了上帝公義的要求。因此若到上帝面前卻不確定自己是上帝的兒女、不確定自己的罪惡得到赦免、不確定自己得救,那上帝的形象就會成為嚴厲恐怖,在上帝面前不斷有壓力和不安。即使有去修正對上帝的認識,去發現上帝對別人的慈愛,仍然會無法感謝上帝對自己的赦免,無法放心敬拜,也無法用一個基督徒的身分去事奉上帝和別人。
要求自己過高的基督徒,得救確據最常在犯罪之後被挑戰,其實「若(eva,n)有人犯罪,在父那裏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2:1-2:2)因此基督徒犯罪仍要確信上帝的赦免。但這時若陷入以行為判斷得救的問題時,就會因自己的犯罪而懷疑自己有沒有真信心。
犯罪之後,要求自己過高的基督徒也可能擔心自己犯了不可赦免的罪。這牽扯到耶穌所講褻瀆聖靈的罪(太12:22-37、可3:20-35、路12:1-12)、離棄道理(來6:6)、故意犯罪(來10:26)、至於死的罪(約壹5:16)等等。但在此限於時間和篇幅沒辦法仔細討論這個議題,以後若有機會再來探討。

壹拾、           結論

由以上來看,得救確據很重要,並且上帝希望基督徒有得救確據。要求自己過高的人若從行為判斷得救確據,會帶來許多焦慮,但這並不合乎聖經的教導。基督徒應該先信基督的恩典,相信上帝要拯救自己,而這是優先於行為。
這次研究得救確據,給我自己很大的安慰,因我是要求自己過高的人,從行為判斷得救確據的時候很難得到平安。很感謝上帝的幫助和引導,當中若有錯誤求上帝憐憫並修正我。
參考文獻
加爾文(John Calvin)。《基督教要義》。加爾文基督教要譯翻譯小組譯。錢曜誠總編。上下冊。台北:加爾文,2007
林鴻信。《忘我之域之三:落葉隨風論忘我》。香港:漢語基督教文化研究所,2008
保羅‧阿爾扥依茲(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神學》(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段琦、孫善玲譯。新竹:中華信義神學院,1999
楊牧谷主編。《當代神學辭典》。康來昌、陳濟民校訂。台北:校園,1997
Calvin, Joh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Translated by Ford L. Battles. 2 vols. Vol. XX and XXI of Library of Christian Classics. Edited by John T. McNeill.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Press, 1960.
Calvin, John. Commentaries on the Catholic Epistles. Translated by John Owen.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48.
Calvin, John. 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Hebrews. Translated by John Owen.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48.
Calvin, John. 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s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Philippians, Colossians, and Thessalonians. Translated by John Pringl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48.
Calvin, John. 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s of Paul to the Galatians and Ephesians. Translated by William Pringl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48.
Calvin, John.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2 vols. Translated by William Pringl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56.
Calvin, Joh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3 vols. Translated by William Pringl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49-56.
Danker, Frederick W., ed.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on CD-ROM. Bibleworks 7. Print ed.: Frederick W. Danker, ed.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Luther, Martin. Luther’s Works. 55 Volumes. Edited by Jaroslav Pelikan and Helmut T. Lehmann. Saint Louis: Concordia, 1958-1967.
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 and the Catholic Church.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1999. Cited 6 Jan 2010. Online: 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pontifical_councils/chrstuni/documents/rc_pc_chrstuni_doc_31101999_cath-luth-joint-declaration_en.html and http://www.lutheranworld.org/Special_Events/EN/jd97e.pdf
Wallace, Daniel B. Greek Grammar Beyond the Basics: An Exegetical Syntax of the New Testament on CD-ROM. Bibleworks 7 2003, corrected in 2007. Print ed.: Grand Rapids: Zondervan.
Zachman, Randall C. The Assurance of Faith: Conscience in 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 and John Calvin.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3.


1 例如羅5:9-10swqhso,meqa是未來式
2 例如羅8:24evsw,qhmen是簡單過去式
3 基督教要義3.24.9。見加爾文(John Calvin),《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 of Christian Religion),加爾文基督教要譯翻譯小組譯,錢曜誠總編,上下冊(台北:加爾文,2007),821
4 R. W. A. Letham,〈Arminianism亞米紐主義〉,《當代神學辭典》,1:62-64
5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trans. William Pringl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56), 1:367-369.
6 Calvi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2:118-120.
7 Calvi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2:122.
8 Calvi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3:164, 3:170.
9 Calvi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3:166, 3:181.
10 Calvi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3:172-173.
11 eva.n屬於Third class的條件句,此字所帶的條件不確定是否會達成,但可能達成。見Daniel B. Wallace, Greek Grammar Beyond the Basics: An Exegetical Syntax of the New Testament on CD-ROM. Version 2003, 2007, 689, 696-697.
12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trans. William Pringl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56), 2:112.
13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2:117.
14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2:161.
15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1:281.
16 在約翰福音並沒有提到門徒因為耶穌預言有人出賣他而憂愁和焦慮,只有提到門徒猜不透是誰。(約13:22)太26:22及可14:19則有提到。
17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2:66.
18 基督教要義3.2.22。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2
19 基督教要義3.12.2。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627
20 基督教要義3.2.22。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2
21 Danker, “mh,ti,” BDAG on CD-ROM, n.p.
22 基督教要義3.2.39。中文版章節是寫「林後十5」,但這是錯誤的,因此根據英文版改為「林後十三5」。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77及見John 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trans. Ford L. Battles, 2 vols., vol. XX and XI of Library of Christian Classics, ed. John T. McNeill,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Press, 1960), 587.
23 John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s of Paul to the Galatians and Ephesians, trans. William Pringl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48), 212-225.
24 基督教要義3.2.22。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1
25 基督教要義3.2.23。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2
26 基督教要義3.2.23。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2。亦可見John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s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Philippians, Colossians, and Thessalonians, trans. John Pringle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48), 68.
27 evco,mena在此的涵義可參照Danker, “e;cw,” BDAG on CD-ROM, n.p.
28 John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Hebrews, trans. John Owen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48), 93.
29 「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上帝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此句在是用o[ti eva.n開頭,承接前一句「並且我們的心在上帝面前可以安穩」。
30 John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Catholic Epistles, trans. John Owen,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48), 175.
31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Catholic Epistles, 222.
32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Catholic Epistles, 224.
33 基督教要義3.2.6。英文翻譯出自John 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trans. Ford L. Battles, 2 vols., vol. XX and XXI of Library of Christian Classics, ed. John T. McNeill,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Press, 1960), 548。整句引文出自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46
34 基督教要義3.2.6。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47
35 基督教要義3.2.7。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47
36 基督教要義3.2.29。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7
37 基督教要義3.2.7。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48
38 基督教要義3.2.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41
39 基督教要義3.2.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42
40 基督教要義3.2.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42
41 基督教要義3.2.6。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46
42 基督教要義3.2.29。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8
43 基督教要義3.2.30。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8
44 基督教要義3.2.32。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70-471
45 基督教要義3.1.4。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39
46 基督教要義3.1.4。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40
47 基督教要義3.2.33。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72
48 基督教要義3.2.7。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48
49 基督教要義3.2.1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1
50 基督教要義3.2.1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2
51 基督教要義3.2.1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2
52 基督教要義3.2.12。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3
53 基督教要義3.2.12。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4
54 基督教要義3.17.1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679
55 基督教要義3.17.1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679
56 基督教要義3.2.14。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5
57 基督教要義3.2.14。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6
58 基督教要義3.2.14。這句在中文譯本沒有翻出來。見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560.
59 基督教要義3.2.14。英文翻譯出自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560。整句引文出自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6
60 基督教要義3.2.14。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6
61 基督教要義3.2.34。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73
62 基督教要義3.2.36。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74-475
63 基督教要義3.2.15。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6
64 基督教要義3.2.4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78
65 基督教要義3.2.15。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6
66 基督教要義3.2.16。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7
67 基督教要義3.11.7。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607
68 基督教要義3.11.7。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607
69 基督教要義3.2.17。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7-8
70 基督教要義3.2.18。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9
71 基督教要義3.2.18。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9
72 基督教要義3.2.2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0
73 基督教要義3.2.2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0-461
74 基督教要義3.2.24。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3-464
75 基督教要義3.2.24。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4
76 基督教要義3.2.24。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64
77 基督教要義3.24.4。本句重譯自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969.
78 基督教要義3.24.5。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818-819
79 基督教要義3.24.7。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821
80 meto,couj的字根在來1:9(基督的同伴)、3:1(分享天召)、3:14(基督裡有分)、12:8(共受管教)都有出現過。
81 基督教要義3.1.4。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39
82 基督教要義3.2.1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2
83 基督教要義3.2.1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2。亦可見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Hebrews, 138.
84 基督教要義3.2.12。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3
85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Hebrews, 137-138.
86 基督教要義3.2.11。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452
87 「通過仁愛表現的信心才有功效」也可翻成「信心通過仁愛才有功效」,但這段是指出信和律法對立(加5:4),且走律法稱義的人必須行全律法(加5:3),而全律法包含在愛人如己(加5:14),因此前者較為適當。加爾文認同這個看法。見基督教要義3.10.20。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621
88 基督教要義3.11.13。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616
89 基督教要義3.17.12。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679-680
90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Catholic Epistles, 309-311.
91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Catholic Epistles, 312.
92 基督教要義3.14.18。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651-652
93 基督教要義3.14.19。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652
94 基督教要義3.14.19。見加爾文,《基督教要義》,652
95 基督教要義3.14.19。本句上承前一句的引文,重譯自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786.
96 Randall C. Zachman, The Assurance of Faith: Conscience in 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 and John Calvin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3), 223.
97 Zachman可能是指第十八章四、「真信徒可能會因各種原因,對自己得救的確據產生不同程度的動搖、減少,或中止,這些原因包括:(1)疏忽持手,(2)陷入特別的罪,以致良心受傷,聖靈擔憂,(3)突然或猛烈的試探,(4)神收回祂的面光,(5)神甚至讓敬畏祂的人行在黑暗中,而無亮光;但他們決不會完全沒有神的道、信仰的生命、愛基督和愛弟兄的心、內心的誠實、盡責的良心;而上述這些德行藉著聖靈的運行,可使得救的確據在適當的時候得以恢復,同時他們有上述這些德行扶持,不至完全絕望。」見Zachman, The Assurance of Faith, 222及趙天恩主編,《歷代教會信條精選》(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2002),143
98 保羅‧阿爾扥依茲(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神學》(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段琦、孫善玲譯(新竹:中華信義神學院,1999),70
99 林鴻信,《忘我之域之三:落葉隨風論忘我》(香港:漢語基督教文化研究所,2008),279-280
100 林鴻信,《忘我之域之三:落葉隨風論忘我》,308-309
101 保羅‧阿爾扥依茲(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神學》(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605
102 保羅‧阿爾扥依茲(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神學》(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608
103 保羅‧阿爾扥依茲(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神學》(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612-613
104 這段我找不到路德原著的中文或英文翻譯可供參考,這裡是引自Althaus的引用。見保羅‧阿爾扥依茲(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神學》(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616
105 保羅‧阿爾扥依茲(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神學》(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621
106 保羅‧阿爾扥依茲(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神學》(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617
107 Zachman, The Assurance of Faith, 85-86.
108 Martin Luther, Luther’s Works, ed. Jaroslav Pelikan and Helmut T. Lehmann, 55 vols (Philadelphia: Muhlenberg, 1958-1967), 34:160-161.
109 這是路德對約壹3:19的注釋。見Luther, Luther’s Works, 30:279.
110 這是路德對約壹3:20的注釋。見Luther, Luther’s Works, 30:280.
111 這是路德對約壹5:3的注釋。見Luther, Luther’s Works, 30:309.
112 Luther, Luther’s Works, 51:276-277.
113 天主教和路德會對聯合聲明都有各自解讀,但大致兩邊在條文上都同意確信應放在上帝而非人。見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 and the Catholic Church,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1999), Cited 6 Jan 2010. Online: 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pontifical_councils/chrstuni/documents/rc_pc_chrstuni_doc_31101999_cath-luth-joint-declaration_en.html and http://www.lutheranworld.org/Special_Events/EN/jd97e.pdf
114 保羅‧阿爾扥依茲(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神學》(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616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