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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5日 星期六

不可赦免的罪

台灣神學院  王道仁

壹、       前言

聖經當中很重視罪得赦免,特別悔改後罪幾乎都會被赦免。也因此當聖經提到不可赦免的罪時,總會引起許多注意。首先的問題是:這種罪是指什麼?這麼嚴重以致無法得到上帝赦免的罪,必須小心在意以避免犯這罪。再來的問題是:如何知道自己是否犯了不可赦免的罪?當人懷疑自己犯這種罪時,是否仍應悔改?這些議題非常重要,也和生活密切相關。
這次寫報告時有個想法,就是希望自己並不只是完成一份報告,而是所寫的能實際幫助在思考這方面問題的基督徒。由於寫報告的風格和分享文章的風格不同,例如寫報告必須講求精確,但我認為既然要花如此多時間完成報告,若只能供學術或神學院使用實在太可惜,因此希望以比較分享的方式寫這篇報告。
以下會先界定不可赦免的定義,再來會從聖經來分析不可赦免的罪是什麼,主要討論六段經文。接著會分析奧古斯丁、阿奎那、加爾文、貝爾考韋爾對不可赦免的罪的看法,最後會探討實際生活的層面,就是如何避免犯不可赦免的罪、懷疑自己犯此罪時該如何、懷疑別人犯此罪時該如何。懇求聖靈引導我進入一切的真理。

貳、       不可赦免的罪的定義

罪得到赦免可能包含多種涵義,例如終極完全的赦免、赦免但要承擔罪惡的結果等。限於篇幅,在此不可赦免的罪不包含暫時不可赦免的罪(例如何1:6),或赦免但要承擔後果的罪(例如撒下12:13-14),而是要探討永遠不可赦免的罪、永遠沒機會和上帝恢復關係的罪。

參、       不可赦免的罪的聖經研討

我認為聖經是上帝給人的啟示,因此神學探討必須由聖經開始。探討經文牽涉到解經立場,我個人解經立場是偏向整合作者、經文、讀者三方面,但若有疑義會以經文優先,因作者年代已久,探討有其限制;而讀者則最易受主觀影響。各卷書作者的爭議我無意在此探討,就直接沿用各卷卷名或經文中提到的作者。另外我認為各段經文的解釋最後仍須有一整合的解釋,因人對上帝的經驗和認識在某一特定時刻也只能做出一種結論,這結論可能是豐富的,但仍須一種結論,才能應用在生活。
聖經談到赦免或饒恕的用字很多,但在此只討論和永不可赦免此概念相關的經文。其實聖經當中提到罪得赦免的地方很多,提到不可赦免的地方很少,當人認罪還不可赦免或永不可赦免的罪更少。上帝啟示他自己,宣告說:「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上帝,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34:6-7 新標點和合本)[1]
不僅上帝自己如此宣告,信仰上帝的人也如此體驗:「上帝啊,有何神像你,赦免罪孽,饒恕你產業之餘民的罪過,不永遠懷怒,喜愛施恩?必再憐憫我們,將我們的罪孽踏在腳下, 又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彌7:18-19
上帝不僅赦免一般的罪,嚴重的罪也赦免。例如使整個以色列北國陷入罪惡的亞哈王,被形容「從來沒有像亞哈的,因他自賣,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受了王后耶洗別的聳動;就照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亞摩利人,行了最可憎惡的事,信從偶像。」(王上21:25-26),但當亞哈王「撕裂衣服,禁食,身穿麻布,睡臥也穿著麻布,並且緩緩而行。」(王上21:27)時,上帝也說:「亞哈在我面前這樣自卑,你看見了嗎?因他在我面前自卑,他還在世的時候,我不降這禍;到他兒子的時候,我必降這禍與他的家。」(王上21:28)而甚至是罪孽深重到使南國不能繼續的瑪拿西王,當他「在急難的時候,就懇求耶和華他的上帝,且在他列祖的上帝面前極其自卑。他祈禱耶和華,耶和華就允准他的祈求,垂聽他的禱告,使他歸回耶路撒冷,仍坐國位。瑪拿西這才知道惟獨耶和華是上帝。」(代下33:12-13
耶穌更是接近罪人、妓女、稅吏,說:「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可2:17)而當彼得問耶穌:「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太18:21),耶穌的比喻中主人饒恕比我們饒恕別人的更多,顯示出多次反覆得罪上帝並非不能得到赦免。甚至耶穌說:「一個債主有兩個人欠他的債;一個欠五十兩銀子,一個欠五兩銀子;因為他們無力償還,債主就開恩免了他們兩個人的債。這兩個人哪一個更愛他呢?」西門回答說:「我想是那多得恩免的人。」耶穌說:「你斷的不錯。所以我告訴你,她許多的罪都赦免了,因為她的愛多;但那赦免少的,他的愛就少。」(路7:41-47)罪多的時候,上帝的赦免和恩典也多。
但聖經也有提到不可赦免、甚至可能是永不可赦免的罪,相關經文包括太12:22-37、可3:20-35、路12:1-12 6:4-910:26-39、約壹5:8-21。以下就分別討論這些重要經文。

一、 馬太福音1222-37

「當下,有人將一個被鬼附著、又瞎又啞的人帶到耶穌那裏,耶穌就醫治他,甚至那啞巴又能說話,又能看見。眾人都驚奇,說:「這不是大衛的子孫嗎?」但法利賽人聽見,就說:「這個人趕鬼,無非是靠著鬼王別西卜啊。」耶穌知道他們的意念,就對他們說:「凡一國自相紛爭,就成為荒場;一城一家自相紛爭,必站立不住;若撒但趕逐撒但,就是自相紛爭,他的國怎能站得住呢?我若靠著別西卜趕鬼,你們的子弟趕鬼又靠著誰呢?這樣,他們就要斷定你們的是非。我若靠著上帝的靈趕鬼,這就是上帝的國臨到你們了。人怎能進壯士家裏,搶奪他的家具呢?除非先捆住那壯士,才可以搶奪他的家財。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不同我收聚的,就是分散的。」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h` de. tou/ pneu,matoj blasfhmi,a),總不得赦免(ouvk avfeqh,setai)。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ei;ph| kata. tou/ pneu,matoj tou/ a`gi,ou),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ouvk avfeqh,setai auvtw/| ou;te evn tou,tw| tw/| aivw/ni ou;te evn tw/| me,llonti)。」(太12:22-37
這段經文中褻瀆聖靈、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褻瀆(blasfhmi,a)根據BDAG字典,意義為「用言語詆毀、誹謗」。[2]但怎樣程度的言語算是褻瀆聖靈?因不知道是聖靈而批評是否算褻瀆聖靈?若如此嚴格,那連試驗是否為聖靈都很危險,但約翰壹書又要求我們「親愛的弟兄啊,一切的靈,你們不可都信,總要試驗那些靈是出於上帝的不是,因為世上有許多假先知已經出來了。」(約壹4:1)因此分辨是否為聖靈絕非褻瀆聖靈。
就上下文的描述,耶穌是回應法利賽人將耶穌靠上帝的靈趕鬼看為靠鬼王趕鬼。值得注意的是,耶穌強調褻瀆人子可被赦免,但褻瀆聖靈卻不可能被赦免。但法利賽人是褻瀆人子還是褻瀆聖靈?法利賽人很明顯是要惡意中傷耶穌,這是可得赦免的。但是否在中傷耶穌時,也褻瀆了聖靈?或是惡意將聖靈當作鬼王就已經確定是褻瀆聖靈?這裡信息是要警告法利賽人避免犯此罪,或是法利賽人已犯此罪但耶穌要警告其他人,或是法利賽人已犯此罪耶穌要跟他們講悔改已不可能得赦免?在此耶穌似乎沒有講得很清楚,但參照太23:26耶穌仍然勸勉法利賽人悔改:「你這瞎眼的法利賽人,先洗淨杯盤的裏面,好叫外面也乾淨了」,並參照結28:26「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裡面上帝的心意,耶穌在此最主要用意應該還是警告避免犯罪而非拒絕想悔改的人。
就這個警告而言,什麼程度算是褻瀆聖靈?在此無法完全確定。不過對於耶穌的信息而言,重點不在什麼程度算是褻瀆聖靈而不可能被赦免,而在於要敬畏聖靈、小心不要誹謗聖靈。
這段經文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強調所有的罪和褻瀆的話都能得到赦免,只有褻瀆聖靈不得赦免,只要沒有褻瀆聖靈,所有的罪惡都可以被赦免。
最後要探討今世來世不得赦免的意義,今世來世是否表示直到永遠?若和馬可福音對照,確實可能是永遠的意思(可3:29)。但經過永遠的最後審判後是否還有機會?不能赦免是指不能恢復和上帝的關係,或只是指需要付出代價和受懲罰?而上帝說不可赦免,是否仍有轉圜空間?不可赦免是上帝的慎重的警告還是上帝最終會如此執行?聖經中多次記載上帝宣告審判卻後悔不降災或減輕延後災難,例如以色列人拜金牛的事件(出32:7-14)、大衛點人民的事件(撒下24:1-25)、亞哈王悔改的事件(王上21:20-29)、尼尼微城的悔改(拿3:1-4:11)等,而上帝在以西結書也指出「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所以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做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結18:21-32)因此耶穌說褻瀆聖靈永不得赦免,也可能是要加強警告。即使真的褻瀆了聖靈,上帝是否可能後悔而赦免,或許仍有討論空間。

二、 馬可福音320-35

「耶穌進了一個屋子,眾人又聚集,甚至他連飯也顧不得吃。耶穌的親屬聽見,就出來要拉住他,因為他們說他癲狂了。從耶路撒冷下來的文士說:「他是被別西卜附著」;又說:「他是靠著鬼王趕鬼。」耶穌叫他們來,用比喻對他們說:「撒但怎能趕出撒但呢?若一國自相紛爭,那國就站立不住;若一家自相紛爭,那家就站立不住。若撒但自相攻打紛爭,他就站立不住,必要滅亡。沒有人能進壯士家裏,搶奪他的家具;必先捆住那壯士,才可以搶奪他的家。我實在告訴你們,世人(toi/j ui`oi/j tw/n avnqrw,pwn)一切的罪和一切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凡褻瀆聖靈的(blasfhmh,sh| eivj to. pneu/ma to. a[gion),卻永不得赦免(ouvk e;cei a;fesin eivj to.n aivw/na),乃要擔當永遠的罪(avlla. e;noco,j evstin aivwni,ou a`marth,matoj)。」這話是因為他們說:「他是被污鬼附著的。」當下,耶穌的母親和弟兄來,站在外邊,打發人去叫他。有許多人在耶穌周圍坐著,他們就告訴他說:「看哪,你母親和你弟兄在外邊找你。」耶穌回答說:「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弟兄?」就四面觀看那周圍坐著的人,說:「看哪,我的母親,我的弟兄。凡遵行上帝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姊妹和母親了。」(可3:20-35
這段經文和馬太福音有一些小差異:第一是在上下文提到耶穌的親屬。不過親屬對耶穌的批評和文士不同,親屬是懷疑耶穌癲狂,文士則是說他被鬼王所附,而後者才是耶穌講褻瀆聖靈這段話的原因(可3:30)。那是否這裡就表示文士確實地犯了褻瀆聖靈的罪?還是耶穌擔心他們褻瀆聖靈所以趕緊警告?這裡似乎仍有模糊空間。
第二是這裡強調永遠不得赦免,要擔當永遠的罪。但經過永遠的最後審判後是否還有機會?不能赦免是指不能恢復和上帝的關係,或只是指需要付出代價和受懲罰?而上帝說不可赦免,是否仍有轉圜空間?這些問題在此仍無確定解答。

三、 路加福音121-12

「這時,有幾萬人聚集,甚至彼此踐踏。耶穌開講,先對門徒說:「你們要防備法利賽人的酵,就是假冒為善。掩蓋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隱藏的事沒有不被人知道的。因此,你們在暗中所說的,將要在明處被人聽見;在內室附耳所說的,將要在房上被人宣揚。」「我的朋友,我對你們說,那殺身體以後不能再做甚麼的,不要怕他們。我要指示你們當怕的是誰:當怕那殺了以後又有權柄丟在地獄裏的。我實在告訴你們,正要怕他。五個麻雀不是賣二分銀子嗎?但在上帝面前,一個也不忘記;就是你們的頭髮,也都被數過了。不要懼怕,你們比許多麻雀還貴重!「我又告訴你們,凡在人面前認我的,人子在上帝的使者面前也必認他;在人面前不認我的,人子在上帝的使者面前也必不認他。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tw/| de. eivj to. a[gion pneu/ma blasfhmh,santi),總不得赦免。人帶你們到會堂,並官府和有權柄的人面前,不要思慮怎麼分訴,說甚麼話;因為正在那時候,聖靈要指教你們當說的話。」(路12:1-12
路加福音的上下文和馬太福音及馬可福音不同,這裡特別談到是否再被逼迫時認耶穌。在此否認耶穌很可能是對應說話干犯人子,因此否認耶穌仍可能被赦免,例如彼得也是如此。但褻瀆聖靈就不能得赦免,不過這裡並未仔細定義褻瀆聖靈的罪。

四、 希伯來書64-9

    「因為那些曾被光照(tou.j a[pax fwtisqe,ntaj)、嘗過天恩的滋味(geusame,nouj te th/j dwrea/j th/j evpourani,ou)、曾成為聖靈的分享者(meto,couj genhqe,ntaj pneu,matoj a`gi,ou),並嘗過上帝善道和來世權能的滋味(kalo.n geusame,nouj qeou/ r`h/ma duna,meij te me,llontoj aivw/noj),並且離棄道理的人(kai. parapeso,ntaj),不可能再次更新他們進入悔改(Adu,natonpa,lin avnakaini,zein eivj meta,noian)。因為他們把上帝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就如一塊田地,吃過屢次下的雨水,生長菜蔬,合乎耕種的人用,就從上帝得福;若長荊棘和蒺藜,必被廢棄,近於咒詛,結局就是焚燒。親愛的弟兄們,我們雖是這樣說,卻深信關於你們是更好及屬於得救的事(krei,ssona kai. evco,mena swthri,aj)。[3]」(來6:4-9 原文直譯)
這段經文和合本的翻譯為條件句:「若是離棄道理」,但其實原文並非使用條件句,而是「曾被光照並且離棄道理的人」不可能悔改。而和合本將不可能再次更新他們進入悔改翻成「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可能被理解成他們不可能悔改,或他們悔改也不會被接受。但按照原文來說,意思比較貼近他們不可能悔改,而非他們悔改不會被接受。
這段經文對離棄道理是很嚴重的警告,由於赦免和悔改息息相關,不可能悔改也可能意指不可能得赦免,但也未必一定指永不能悔改,也永不能得赦免。不過若確實永不可赦免,按可3:28-29的描述:「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由此來看自願離棄信仰應該也褻瀆了聖靈,因為只有褻瀆聖靈永不得赦免。
而離棄道理(parapi,ptw)是什麼意思?根據BDAG字典此字意義為「落到旁邊、走偏,引申為無法堅守承諾、墮落、背道」。[4]就上下文來講,這些離棄道理的人曾對基督信仰有一定程度認識,[5]卻放棄離開。但表面上放棄或被逼著放棄是否算離棄道理?參照來10:26-39的「故意犯罪」(Ekousi,wj a`martano,ntwn[6]來說,若我們將希伯來書的警告看為針對類似狀況,就是指自願離棄才算。
離棄道理的人不可能悔改,這也表示悔改的人就不是真的離棄道理。其實這段經文的結尾也鼓勵希伯來書的受信人,相信他們是得救的。因此這段經文的用意是要警告並勸勉受信人不要離棄道理,而非讓人擔心自己是否離棄道理。

五、 希伯來書1026-39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Ekousi,wj a`martano,ntwn),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ouvke,ti peri. a`martiw/n avpolei,petai qusi,a);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上帝的兒子(o` to.n ui`o.n tou/ qeou/ katapath,saj),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to. ai-ma th/j diaqh,khj koino.n h`ghsa,menoj evn w-| h`gia,sqh),又褻慢施恩的聖靈(to. pneu/ma th/j ca,ritoj evnubri,saj),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因為我們知道誰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又說:「主要審判他的百姓。」落在永生上帝的手裏,真是可怕的!你們要追念往日,蒙了光照以後所忍受大爭戰的各樣苦難:一面被毀謗,遭患難,成了戲景,叫眾人觀看;一面陪伴那些受這樣苦難的人。因為你們體恤了那些被捆鎖的人,並且你們的家業被人搶去,也甘心忍受,知道自己有更美長存的家業。所以,你們不可丟棄勇敢的心;存這樣的心必得大賞賜。你們必須忍耐,使你們行完了上帝的旨意,就可以得著所應許的。因為還有一點點時候,那要來的就來,並不遲延;只是義人必因信得生。他若退後,我心裏就不喜歡他。我們卻不是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來10:26-39
這段經文特別提到故意犯罪(Ekousi,wj a`martano,ntwn),按照BDAG字典,e`kousi,wj意義為「不受強迫地、自願地」。[7]使用現在式分詞a`martano,ntwn對應現在式動詞avpolei,petai在此可能有持續不斷的涵義,但也可能是簡單表達一個事實。[8]被試探誘惑而犯罪是否算自願、蓄意?由來4:15-16「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所以,我們只管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的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及羅7:7-26的概念來看,遇到試探而跌倒並不算蓄意犯罪。對於這種自願蓄意犯罪,經文中進一步描述這種罪是踐踏上帝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以及褻慢施恩的聖靈,並接著勉勵受信人要忍耐不要退後沉淪,而是堅持信心。配合這裡的上下文及希伯來書的脈絡(來3:146:4-6),自願蓄意犯罪是特別指自願離棄信仰。
值得注意的是「褻慢」(evnubri,saj)聖靈和福音書用的「褻瀆」(blasfhmi,ablasfhme,w)並不相同,但概念仍可能互通,因此這裡也可能意指自願蓄意犯罪而離棄信仰會褻瀆聖靈,也因此就不再有贖罪祭。
這裡談到故意犯罪的結果是不再有贖罪祭,只能等候審判,確實可能符合永不可赦免的罪的情形,但審判過後是否有機會則不得而知。雖然這是非常嚴重的警告,要人千萬不要自願地犯罪離棄信仰,但經文後面也相信受信人不是退後沉淪的人,而是有信心得救的人。因此經文主要用意是在於警告,而非讓人擔心。

六、 約翰壹書58-21

「作見證的原來有三:就是聖靈、水,與血,這三樣也都歸於一。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上帝的見證更該領受了,因上帝的見證是為他兒子作的。信上帝兒子的,就有這見證在他心裏;不信上帝的,就是將上帝當作說謊的,因不信上帝為他兒子作的見證。這見證就是上帝賜給我們永生;這永生也是在他兒子裏面。人有了上帝的兒子就有生命,沒有上帝的兒子就沒有生命。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上帝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我們若照他的旨意求甚麼,他就聽我們,這是我們向他所存坦然無懼的心。既然知道他聽我們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們所求於他的,無不得著。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a`marta,nonta a`marti,an mh. pro.j qa,naton),就當為他祈求,上帝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a`marti,a pro.j qa,naton),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我們知道凡從上帝生的,必不犯罪(ouvc a`marta,nei現在式),從上帝生的,必保守自己,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我們知道,我們是屬上帝的,全世界都臥在那者手下。我們也知道,上帝的兒子已經來到,且將智慧賜給我們,使我們認識那位真實的,我們也在那位真實的裏面,就是在他兒子耶穌基督裏面。這是真神,也是永生。小子們哪,你們要自守,遠避偶像!」(約壹5:8-21
這段經文裡面提到至於死的罪和不至於死的罪,但並未在其中仔細說明何為至於死的罪。經文最後提醒受信人遠離偶像,但無法由此確定偶像是至於死的罪。以整個約翰壹書來看,有可能是指不愛弟兄姐妹(約壹3:103:14-15)、持續不斷陷在罪中(約壹3:6-10)、[9]不認罪(約壹1:8-10)等,但也無法由此確定。
「至於死的罪」是會導致身體死亡或靈魂死亡?在此並不清楚。即使是指靈魂死亡,也未必等同永不可赦免。經文中甚至也未不准為此祈求,只是說不見得要為此祈求。
經文中也強調從上帝生的必不犯罪,以此來看基督徒也不用擔心自己去犯致於死的罪。其實這段經文提到至於死的罪,本來是要勉勵為弟兄姐妹的罪祈求,因此沒有詳細說明何為至於死的罪。

七、 以上經文的綜合研討

綜合以上各段聖經研討,我們可以發現聖經確實有提到永不可赦免的罪,比較明確是太12:22-37、可3:20-35及路12:1-12,另外來6:4-9和來10:26-39也可能是指這種罪,至於約壹5:8-21則較不確定。永不可赦免的罪當中,比較明確的是褻瀆聖靈,不過並沒有詳細說明到什麼程度算是褻瀆聖靈,而分辨是否為聖靈並非褻瀆聖靈。另外自願地離棄信仰也是要很小心避免的重大罪惡,甚至也可能永不可赦免。若永不可赦免,按可3:28-29的描述,自願離棄信仰應該也褻瀆了聖靈。
另外我們可以看出聖經提出永不可赦免的罪時,主要用意在於警告人小心不要犯這種罪。因此聖經是在處理還未犯罪的人,而不是在處理犯罪後想悔改的人,有些經文甚至暗示悔改就顯示出這個人沒有犯永不可赦免的罪(來6:4-9、約壹3:95:18)。

肆、       神學家對不可赦免的罪的看法

一、 奧古斯丁

奧古斯丁有一篇講道是專門探討太12:32褻瀆聖靈的罪,首先他認為當人們認為基督是靠魔術而非聖靈行神蹟、[10]或不認為基督徒裡面有聖靈、[11]或否認聖靈是上帝時,[12]他們─不管是外國人、猶太人或異端[13]─都褻瀆了聖靈。若是這些人褻瀆聖靈無法被赦免,那向他們傳福音是毫無用處。[14]但所有罪都有悔改的機會,甚至異端也有(提後2:25-26)。[15]幸好這裡並非講「所有」褻瀆聖靈的罪都不可赦免,而是「非特定」褻瀆聖靈的罪不可赦免。[16]對照耶穌說「我若沒有來教訓他們,他們就沒有罪」(約15:22),這裡他們沒有「罪」也是「非特定」的用法,卻非他們完全無罪的意義,而是指他們沒有某些罪惡。也因此這裡講褻瀆聖靈的罪,也是指某種褻瀆聖靈的罪不能赦免。[17]
那是哪種褻瀆聖靈的罪不能赦免?由於基督徒重生是靠著聖靈(約3:5),重新出生時赦罪是聖靈首先給人的恩典,正如耶穌靠著聖靈將鬼趕出,基督徒的罪也是如此被聖靈趕出。[18]也因此不悔改而拒絕教會中赦罪的聖靈,正是今世來世都不可赦免的罪。[19]而雖然聖父聖子也赦罪,但這裡強調聖靈是因罪惡是在教會中被赦免,而教會正是聖靈召聚來合一的。[20]由於聖靈不會「自相紛爭」(太12:25-26),且「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不同我收聚的,就是分散的」(太12:30),因此不在大公教會裡的教派,即使自稱基督的教會,仍無赦罪的聖靈。[21]但任何人活著時無法確定是否犯此罪,因活著就還有機會悔改。[22]
同篇講章中奧古斯丁也有分析馬可福音的經文:耶穌講褻瀆聖靈的罪時,雖是針對「他是被污鬼附著的」這句話,但其實重點不在這話本身。約7:208:48中也有人說耶穌被鬼附,而耶穌並無說他們褻瀆聖靈,因此重點是説這話的人是否拒絕悔改。[23]
奧古斯丁也有在其他地方稍微提到褻瀆聖靈的罪。解釋登山寶訓時,他認為基督徒的罪有時比逼迫基督徒的仇敵更嚴重,就是因嫉妒而攻擊弟兄,而約翰壹書所講至於死的罪就是如此。[24]這種罪可能就是褻瀆聖靈的罪,也因此當耶穌講褻瀆聖靈的罪時,並非認為法利賽人已經犯此罪。若真如此他就不用再勸勉他們,因他們已經沒有希望。因此耶穌的意思是法利賽人只是干犯了人子,但他警告他們不要成為基督徒後又嫉妒攻擊弟兄。[25]
他在《手冊》(Enchiridion)中則提到不相信上帝在教會中赦免罪惡,並輕視上帝的慈愛,且持續到死都如此,就是褻瀆了聖靈不可赦免。[26]
阿奎那在《神學大全》中有提到奧古斯丁對褻瀆聖靈的罪的解釋,其中還包含對赦罪絕望、無功德卻濫用上帝的憐憫,還有拒絕真理:嫉妒弟兄領受的真理或對上帝給教會的真理忘恩負義。[27]對赦罪絕望、無功德卻濫用上帝的憐憫是出自奧古斯丁的De Fide ad Petrum iii,但我在NFPF教父著作中找不到這篇文章,可能沒有收錄在NFPF教父著作。後者是出自De Bap. Contra Donat. vi. 35,但NFPF教父著作中這篇文章雖有討論到拒絕真理等,但並未談到褻瀆聖靈。[28]
綜合來說,奧古斯丁對褻瀆聖靈最主要的解釋為不悔改,且是終其一生都不悔改,這是不可赦免的罪。加爾文認為這樣的解釋無法說明「今世來世」不可赦免裡面今世的部份,因到死才能犯此罪而今世已經過完。[29]我認為從經文本身不見得能直接引伸出至死不悔改這個解釋,但由於經文有模糊空間,也算是可以考慮的一種解釋,而「今世來世」可能只是要代表永遠的意思。至於奧古斯丁強調的大公教會,在改教運動後,也可延伸解釋為無形的大公教會而非有形的天主教會。
奧古斯丁其他對褻瀆聖靈的解釋中,因嫉妒而攻擊弟兄是來自對約翰壹書的解釋,這部份只能說是推測。至於對赦罪絕望,由於奧古斯丁沒有詳細探討,無法了解他的根據。

二、 阿奎那

阿奎那的《神學大全》有四個項目討論褻瀆聖靈的罪,前三個和此報告討論的較為相關。第一個項目認為褻瀆聖靈就是自願犯罪(sin committed through certain malice)。討論中他提到歷代對褻瀆聖靈的罪的解釋有三種,第一種是亞他那修、希拉流(Hillary)、安波羅修、耶柔米、屈梭多模等採用的解釋,照字面意義認為褻瀆聖靈就是對三一上帝[30]或聖靈位格的誹謗。[31]第二種是奧古斯丁的解釋,認為至死不悔改是褻瀆聖靈。[32]第三種是將人的罪分成三種,若人因軟弱犯罪是得罪聖父、人因無知而犯罪是得罪聖子、人自願犯罪則是得罪聖靈。自願犯罪裡面又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因犯罪習性造成,這不算褻瀆聖靈;第二種則是絕望和放縱:避免絕望及放縱是聖靈的工作,因此絕望和放縱是褻瀆聖靈。[33]
第二個項目認為褻瀆聖靈分成六種罪,包括一、不相信赦罪,對上帝的憐憫絕望;二、放縱自己,覺得不用悔改就有赦罪或不用功德就有榮耀;三、抗拒真理,明知為真理仍然抗拒;四、嫉妒弟兄;五、不肯悔改;六、頑固倔強地犯罪。[34]
第三個項目討論褻瀆聖靈是否能被赦免,當中認為若將褻瀆聖靈解釋為至死不悔改,那當然不會被赦免。至於其他解釋,也要看不能赦免是指什麼。他認為不能赦免有兩種解釋:第一種是不能免除懲罰,但懲罰後仍可能得上帝接納。第二種是表示此種罪有不能原諒的特性,但全能的上帝仍可以赦免。[35]
阿奎那整理了歷代對褻瀆聖靈的啟示,整理得還不錯。不過他將褻瀆聖靈解釋成自願蓄意犯罪,進而分成六種罪,其實是根據他的哲學及神學架構,沒有聖經直接的支持。不過他對不可赦免的解釋,指出不可赦免也可能指懲罰或一種特性,是不錯且深入的觀察。

三、 加爾文

加爾文的《基督教要義》有探討不可赦免的罪,首先他研討來6:6及來10:29,認為這兩段經文是指自願離棄道理的人不可能被赦免。[36]他認為經文並非指所有自願的罪都不可赦免,因太12:31也說「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37]他也認為這裡自願離棄道理並非一兩次失足,而是全面性反抗上帝,因在此離棄道理和被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聖靈的分享者、嘗過上帝善道和來世權能的滋味是對比,也因此離棄道理就是消滅聖靈的光、吐出屬天恩典、切斷聖靈的關係並踐踏上帝的道和來世權能。而接著在來10:26則補充說明是「自願」,而雖然基督所獻的贖罪祭持久有效,若拒絕這贖罪祭就沒有別的贖罪祭了。[38]
加爾文也處理悔改的問題,認為犯下不可赦免的罪的人,不是上帝會拒絕他們的悔改,而是他們不可能悔改。他根據結18:21-22認為當罪人悔改時,上帝會憐憫。雖然以掃曾號哭切求(來12:16-17),或撒迦利亞曾說:「當他們哭喊,我也不聽!」(亞7:13 譯自基督教要義),[39]但這些並非真實悔改或求告上帝,而只是他們的哀嚎,而上帝一定會赦免悔改的人。[40]
另外加爾文分析褻瀆聖靈的罪,認為誹謗人子自然就會同時誹謗到聖靈,除非人是出於不知而誹謗基督,正如保羅在提前1:13一樣。但若明知是上帝的道仍蓄意反對、蓄意不信,就是褻瀆聖靈。[41]他在福音書的注釋裡更詳細分析為何褻瀆聖父或聖子仍可被赦免,惟獨褻瀆聖靈不可被赦免。這是因我們藉著聖靈的啟示而認識上帝,因此當聖靈已經光照,人才有可能蓄意抵抗上帝,而這就是褻瀆聖靈。[42]加爾文也強調並非所有蓄意的罪都不可赦免,而是專指對上帝的褻瀆和反抗。[43]另外他認為上帝不會拒絕悔改的人,但褻瀆聖靈其實就是離棄道理的標誌,而這些人不可能悔改。相反地,真正重生的人不會犯這種罪。[44]
加爾文是將福音書褻瀆聖靈的罪和希伯來書自願離棄信仰的罪視為同一種或密切相關,並且強調是已受聖靈光照知道真理,卻仍蓄意全面性反對而離棄信仰,這部份我認為不見得一定是如此,自願離棄信仰固然可以符合褻瀆聖靈,但褻瀆聖靈不見得只有自願離棄信仰這種情形。褻瀆聖靈的罪經文上下文本身並未談到自願離棄信仰,而路加福音雖有談到認不認人子,但即使如此褻瀆聖靈仍未必一定是指自願離棄信仰。不過對於加爾文的看法,我仍認同是一種可能的解釋。
至於面對不可赦免所帶來的擔心與壓力,加爾文提醒上帝不會拒絕悔改的人,悔改的人就沒有犯下不可赦免的罪,這也是符合聖經的,因褻瀆聖靈的警告並不像是針對想悔改的人,而聖經中處理悔改的經文則是恩典與赦免。

四、 貝爾考韋爾

近代荷蘭改革宗神學家貝爾考韋爾的《罪》當中詳細論述「敵擋聖靈不可赦免的罪」,對聖經及許多神學家的看法有很好的整理和評論。他指出聖經充滿赦罪的信息,但不可赦免的罪帶來許多不安,大家總是在思考及困擾這種罪的界線在哪裡。[45]若是不界定清楚,讓這罪一直處在模糊不清或神秘時,會一直帶來焦慮和不安。[46]他列出一些可能的看法,例如犯了十誡第三誡而褻瀆上帝的名字、[47]犯了十誡第七誡姦淫而得罪自己的身子─聖靈的殿,[48]不過發現這些解釋的聖經根據並不明確。他指出有牧師認為恐懼和擔心就是未犯此罪的証明,但這種論點反而常讓人更加恐懼擔心。[49]巴特曾認為因行為稱義就是敵擋聖靈,後來又認為反猶主義是敵擋聖靈,不過他認為巴特的看法仍缺乏聖經根據。[50]菲策爾(Fitzer)從經文下手,推測可3:28中的「人子們」[51]原來的版本可能是單數的「人子」,因此這段經文是處理耶穌本身是否無罪,耶穌若褻瀆聖靈就永不可赦免,而馬太福音的經文則是修改了馬可福音。貝爾考韋爾指出菲策爾的看法並無經文校勘的支持,他整個理論的根據很有限。[52]對於奧古斯丁將此罪看為至死不悔改的看法,他認為所有的罪都可來自人頑強的內心,因此仍無法清楚界定此罪。[53]
聖經的部份,貝爾考韋爾觀察到福音書中「褻瀆」並非不可赦免的單一主要原因,因一切褻瀆的話仍可赦免(可3:28)。[54]「蓄意」或「持續不斷」[55]也非不可赦免的單一主要原因,因干犯人子、一切褻瀆的話、甚至我們的一切罪惡中也包含蓄意或持續不斷。[56]倒是干犯人子和干犯聖靈有強烈的對比,這是需要仔細探究的。[57]約翰壹書中至於死的罪可能和此相關,但無法肯定。[58]希伯來書中的經文(來6:4-8、來10:26-29)中提到曾為聖靈的分享者以及褻慢聖靈,因此和褻瀆聖靈的罪密切相關,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兩段經文並無區分敵擋聖靈或敵擋基督。[59]這是因耶穌釘十字架復活以前,彌賽亞的身分仍有隱密性,因此敵擋聖靈和敵擋基督有所區別,而嘲笑、戲弄或毒打耶穌的人才有機會被赦免。但釘十字架復活以後,這兩者就無區別,因此希伯來書和福音書的警告是一致的。[60]所以敵擋聖靈的罪就是對基督、對福音恩典的藐視,也是對聖靈的藐視,[61]正如黑珀(Hepp[62]所說,是「已經通過聖靈而擁有了基督的知識卻仍然背離基督及其國度的行為」。[63]在此貝爾考韋爾也認同路德的看法,即敵擋聖靈就是抗拒上帝的憐憫與恩典。[64]
關於悔改的部份,貝爾考韋爾引用加爾文的看法,強調上帝總不拒絕悔改的人,[65]即使是對敵擋聖靈的人也是一樣。[66]
貝爾考韋爾最後說明敵擋聖靈的罪這個嚴肅的警告是給基督徒而非給墮落者,正如弗4:30提到「不要叫上帝的聖靈擔憂;你們原是受了他的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或帖前5:19提到「不要消滅聖靈的感動」。[67]警告的本身不是要讓我們不安,而是要幫助我們堅持地邁向我們已經擁有的。[68]
貝爾考韋爾的觀點很深入,解經也很周詳。他將褻瀆聖靈的罪和自願離棄信仰等同,我有所保留,不過覺得是可能的一種解釋。對於他想清楚界定敵擋聖靈的罪,我很肯定,因只有去界定此罪才有辦法避免去犯此罪,這才是聖經的用意。然後我非常贊成他的結論,就是不可赦免的罪的警告是為了避免人犯罪而非造成人不安。來6:4-9及來10:26-39的警告在上下文中很清楚是給基督徒,因此警告並非要使人懷疑自己是否不具基督徒身分或已犯不可赦免的罪,而是為了提醒勉勵基督徒不要去犯此罪。福音書當中路加福音很清楚是給基督徒,馬太福音與馬可福音則無明講,但最主要還是警告而非拒絕悔改的人。

伍、       要如何小心不犯不可赦免的罪?

綜合以上討論,聖經中接近不可赦免的罪,就是褻瀆聖靈。褻瀆聖靈的意義可能為明知為聖靈仍然蓄意詆毀、自願離棄信仰或至死不悔改。這些都是嚴重的罪,要小心避免並堅定持守信仰,這就是聖經提到這些罪的用意。但分辨是否為聖靈不算褻瀆聖靈,而受試探跌倒也不算自願蓄意犯罪而離棄信仰。

陸、       懷疑自己犯了不可赦免的罪時該如何?

基督徒很容易懷疑自己是否已經犯了不可赦免的罪,特別是要求自己高的基督徒。其實仔細分析,這個懷疑是和得救確據有關,因為擔心自己已經犯了不可赦免的罪,就擔心自己不再是得救的人。處理這種懷疑和擔心有幾個層面:
首先是對自己的罪的層面,若是自己有犯罪,很重要就是要認罪悔改,不過我們也並非倚靠自己的認罪悔改來得到赦罪,而是上帝已經為我們預備了贖罪祭(約壹2:1-2)。正如彼得在不認主前耶穌已經接納他(路22:32),基督徒的罪在每次的認罪悔改前已經被赦免,而基督徒本來就會有願意認罪悔改的態度。
再來是悔改後要如何確定自己的罪已被赦免,其實身為基督徒罪就已經被赦免,根本不用不斷懷疑。不過為了更詳盡處理不可赦免的罪的議題,以下會在更深入分析。從聖經來看,對於有罪的人,上帝希望他們悔改而被赦免:「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結18:21-32)。對悔改的人而言,聖經幾乎找不到上帝不接納的地方。[69]對於基督徒,上帝希望基督徒對自己被赦免有確信:「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裏復活,現今在上帝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羅8:33-34)、「我們若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我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裏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1:9-2:2
經過這些分析可以看出,聖經從來沒有要人一直擔心自己的罪是否被赦免,聖經反而常常宣佈罪得赦免。聖經提出不可赦免的罪,是為了要慎重地警告,以避免人去犯此罪,而非要人擔心。對於不可赦免的罪,值得注意的是,悔改可能正顯示出並未真正犯不可赦免的罪(來6:6)。也不要將褻瀆聖靈的罪擴大解釋,其實耶穌是說「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可3:28),只有褻瀆聖靈不可赦免。
因此對基督徒而言,不斷去判斷自己是否犯不可赦免的罪是本末倒置,聖經反而一再要求基督徒相信自己已經被上帝赦免,並信任上帝的慈愛。倒是應該花工夫在避免去犯不可赦免的罪,而非一直擔心自己。且基督徒可能根本不會有機會犯此罪:「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上帝生的。」(約壹3:9)這也非表示對此罪的警告毫無意義:正是透過嚴肅的警告幫助基督徒遠離此罪。
最後我們要記得,其實沒有人能完全確定自己已經犯了永不可赦免的罪,也沒有人能完全確定上帝已經不會再接納我們。無論如何我們都應歸向恩典的上帝,仰望祂的憐憫。上帝即使給了嚴重的警告,仍可能後悔而赦免。不要忘記「過犯不如恩賜」(羅5:15)、「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5-6)上帝的慈愛遠超過上帝的審判。

柒、       懷疑別人犯了不可赦免的罪時該如何?

正如我們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是否已經犯了不可赦免的罪,我們也無法完全確定別人已經犯了不可赦免的罪,因此對任何人都不應關起赦罪的大門。聖經中雖說「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上帝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約壹5:16)但也無禁止為犯至於死的罪祈求。站在牧養關顧的角度,若是懷疑別人已經接近此罪,是否要去提醒或告誡還要看與別人的關係如何,別人是否聽得進去等,但至少可以為他禱告。
當別的基督徒擔心自己犯了不可赦免的罪時,這時處理則不同。按聖經的角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正如前面所討論,上帝要基督徒相信自己被赦免。
當別的非基督徒擔心自己犯了不可赦免的罪時,我們要記得上帝不會拒絕悔改的人。上帝希望所有人成為基督徒(彼前3:9),而上帝要基督徒相信自己被赦免。因此要積極地宣揚福音,邀請他接受上帝赦罪的恩典成為基督徒。

捌、       結論

不可赦免的罪的警告是為了阻止人去犯罪,而非阻止人到上帝面前。是為了幫助人面對未來,而非讓人困擾過去。對這些經文的誤解會讓人非常擔心焦慮,但這並非經文的用意。上帝雖然同時是公義也是慈愛,但不要忘記上帝慈愛的恩典是大於上帝公義的審判(出20:5-6)。
這次很感謝上帝幫助我完成報告,願聖靈不斷引導指示,保護我們不要犯罪,也在我們犯罪或弄錯上帝的意思時,領我們歸向上帝。
參考文獻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劉宗坤、朱東華、黃應全譯。歷代基督教思想學術文庫‧現代系列225。楊熙楠策劃。香港:道風書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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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ace, Daniel B. Greek Grammar Beyond the Basics: An Exegetical Syntax of the New Testament. In Bibleworks 7.0 on CD-ROM. 2003. Corrected in 2007. Print ed.: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6.


[1] 在此「赦免罪孽(!wO[')、過犯,和罪惡」和「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wO[])」並非互相衝突,因赦免並非不能懲罰罪惡或容許承擔罪惡的結果。
[2] Frederick W. Danker, “blasfhmi,a,” BDAG, CD-ROM.
[3] evco,mena在此的涵義可參照Danker, “e;cw,” BDAG, CD-ROM.
[4] Danker, “parapi,ptw,” BDAG, CD-ROM.
[5] 在此我不去探討這些人是否曾經確定是基督徒,因這不影響這裡的討論。
[6] 「故意犯罪」(Ekousi,wj a`martano,ntwn)原文的意義是強調蓄意自願地犯罪。可參考Danker, “e`kousi,wj,” BDAG, CD-ROM.
[7] Danker, “e`kousi,wj,” BDAG, CD-ROM.
[8] Wallace在希臘文文法書中指出現在式分詞常有現在式直說語氣的功能,但不見得一定有持續不斷的涵義。見Daniel B. Wallace, Greek Grammar Beyond the Basics: An Exegetical Syntax of the New Testament, in Bibleworks 7.0 on CD-ROM, 614-616.
[9] 約壹3:6裡面基督徒「不犯罪」(ouvc a`marta,nei現在式),約壹3:9更說「不能犯罪」(ouv du,natai a`marta,nein現在式),但另一方面約壹2:1又說「若有人犯罪」(a`ma,rth|假設語氣簡單過去式),因此不犯罪或不能犯罪可能是指基督徒的特質,基督徒不會也不可能持續地犯罪。
[10]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5 (NFPF1 6:319, http://www.ccel.org/ccel/schaff/npnf106.vii.xxiii.html).
[11]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5 (NFPF1 6:319-320).
[12]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5 (NFPF1 6:320).
[13]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6 (NFPF1 6:320).
[14]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6 (NFPF1 6:320).
[15]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7 (NFPF1 6:320).
[16]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10 (NFPF1 6:321).
[17]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11 (NFPF1 6:321-322).
[18]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19 (NFPF1 6:324-325).
[19]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20, 22 (NFPF1 6:325-326).
[20]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28 (NFPF1 6:328).
[21]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37 (NFPF1 6:331).
[22]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21 (NFPF1 6:325).
[23] Augustine, Sermons on Selected Lessons of the New Testament 21.35 (NFPF1 6:330-331).
[24] Augustine, Our Lord’s Sermon on the Mount 1.22.73 (NFPF1 6:30, http://www.ccel.org/ccel/schaff/npnf106.v.ii.xxii.html).
[25] Augustine, Our Lord’s Sermon on the Mount 1.22.75 (NFPF1 6:31).
[26] Augustine, Enchiridon 83 (NFPF1 3:264, http://www.ccel.org/ccel/schaff/npnf103.iv.ii.lxxxv.html).
[27] Summa Theologica SS 13.1-4。見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trans. 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 (New York: Benziger Bros., 1948), 3:1228.
[28] Augustine, On Baptism, Against the Donatists 6.35.67-68 (NFPF1 4:495, http://www.ccel.org/ccel/schaff/npnf104.v.iv.viii.xxxv.html).
[29]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3.3.22。見John 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trans. Ford L. Battles, 2 vols., vol. XX and XI of Library of Christian Classics, ed. John T. McNeill,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Press, 1960), 1:617.
[30] 阿奎那解釋說三一上帝的三個位格都是聖潔也是靈,因此褻瀆聖靈可指褻瀆三一上帝。
[31] Summa Theologica SS 13.1。見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3:1227.
[32] Summa Theologica SS 13.1。見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3:1227.
[33] Summa Theologica SS 13.1。見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3:1227-1228.
[34] Summa Theologica SS 13.2。見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3:1228-1229.
[35] Summa Theologica SS 13.3。見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3:1229-1230.
[36]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3.3.21。見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1:616.
[37]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3.3.21。見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1:616-617.
[38]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3.3.23。見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1:618-619.
[39] 這裡和合本是「將來他們呼求我,我也不聽!」,但原文[m'êv.a, al{åw> ‘War>q.yI !KeÛ並沒有「我」的受詞,加爾文的翻譯沒有問題。
[40]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3.3.24。見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1:620.
[41]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3.3.22。見Calvi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1:617-618.
[42]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trans. William Pringle, 3 vols.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49), 2:74-75.
[43] Calvi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2:76.
[44] Calvin, Commentary on a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2:76-77.
[45]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劉宗坤、朱東華、黃應全譯,歷代基督教思想學術文庫‧現代系列225,楊熙楠策劃(香港:道風書社,2006),370-372
[46]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68372391
[47]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68-369
[48]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69
[49]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91
[50]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72-373
[51] 「人子們」(toi/j ui`oi/j tw/n avnqrw,pwn,和合本當中翻成「世人」。
[52]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74-377
[53]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96
[54]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74
[55]「持續不斷」中文譯本是用「冥頑不化」,英文譯本是用「recalcitrance」及「obduracy」,在此我覺得意指持續不斷地犯罪。可見G. C. Berkouwer, Sin, trans. Philip C. Holtrop, Studies in Dogmatics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71), 331-332.
[56]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78
[57]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73-374
[58]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79-381
[59]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81-384
[60]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84-390
[61]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90
[62] 他是貝爾考韋爾的老師,見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xvii
[63]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90
[64]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99-400
[65]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95-398
[66] 加爾文認為褻瀆聖靈的人不可能悔改,不過貝爾考韋爾並沒有強調這一點。見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398
[67]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400-401
[68] 貝爾考韋爾(Gerrit C. Berkouwer),《罪》(Sin),402
[69] 這點我大致認同加爾文的看法。

2 則留言:

  1. 不可赦免的罪只有一样:拒绝相信和接受神的儿子。太12章,可3章,路11章的情境都是牵涉拒信耶稣,污蔑他靠鬼王赶鬼。

    您的文章太长,抱歉没有细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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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谢主,也谢谢你!看的非常过瘾,解决了我很多的疑问和不安。我现在知道,只要好好悔改,圣灵一定会帮助你过圣洁的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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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寶貴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