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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1日 星期六

如何使用聖經中的律法討論倫理學

王道仁
一、前言
在思考倫理學的許多議題時,發現如何看待聖經中的律法,如何將聖經律法用於今日,會深深影響我們的倫理判斷,因此希望先探討這個問題。本來希望自己能有一個定見,但思考過程中卻深深感到自己的不足,而且也很難決定自己非要站在什麼立場。因此只希望提出一些思考討論要點,期待日後上帝繼續教導。
二、律法、義務論與結果論
倫理學裡面兩大流派,一個是義務論,主張一個行為是否正當,在於行為本身是否正當,不管其結果為何。而結果論(也稱目的論)則認為一個行為是否道德,是因其結果是好的,而非因行為本身。聖經中是採取哪一種思想呢?聖經中許多的律法,例如舊約的十誡,似乎是義務論的看法,因為上帝賦予了這些律法道德意義,遵守律法本身即為正當,不管結果如何。但另一方面,如果採結果論,而把最「好」的結果定義是上帝的喜悅,也可以說遵守律法是為了上帝的喜悅,而非遵守律法本身正當。不過因上帝喜悅我們遵守律法,遵守律法本身也有意義,因此不管是義務論還是結果論,在上帝之下其實是共通的。羅秉祥(1996, p34-47)指出效益主義會造成犧牲少數人而不公平,或因追求最大幸福而違犯律法,但若追求的「效益」改成上帝的喜悅,就可以避開這些問題,因為遵守律法、公平為上帝所喜悅。

三、律法與處境
律法是不是要考慮處境呢?聖經要求「不可殺人」(20:13),但律法中也要求死刑(例如出21:12)。因此「殺人」也要看處境,而其實聖經本身在稍後的章節也有提供處境:「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23:7)。那有沒有律法是超越所有處境呢?例如「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20:3)?或者是定義好處境的律法,例如「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問題在於就算律法超越所有處境,一個實際處境是否可應用此律法精神和其所定義的處境,還是得考慮處境。例如一個敵國的人是否算「無辜和有義的人」,或是吃祭過偶像的食物是否算是「有別的上帝」,還是得思考。
處境的考慮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否如此就不需要有準則或律法呢?是否只需使用「愛的原則」呢?因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22:37-40),而且「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5:14)雖然如此,聖經仍然使用許多教訓來勸勉,例如耶穌的登山寶訓(5),講律法包在「愛人如己」的那一段聖經,也教導許多律法及準則。甚至耶穌回答魔鬼試探的時候,也是引用律法(4)。因此我偏向聖經仍肯定律法準則性的價值,只是使用律法時必須考慮處境。
四、舊約律法與新約
新約是否廢掉了舊約律法?從「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2:8-9)、羅馬書3-4章以及加拉太書3-5章的討論,稱義是因上帝的恩典,不是靠行全律法。[1]但稱義之後,律法就廢棄了嗎?律法「叫人知罪」(3:20)以後就沒用處了嗎?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5:17-19),保羅也提到「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3:31),因此律法並非被廢棄,而是被成全。例如耶穌解釋不可殺人(5:21-26)、不可姦淫(5:27-30)等等,就是把律法從外在推到內心。而「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22:40)是愛上帝和愛人,則是從消極禁止到主動去愛。
五、律法的例外
從耶穌提到「律法的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是否表示聖經中的律法,如果考慮好適用的處境,就成為完全不變的真理,不允許有例外呢?有一些律法是律法本身就有提到一些例外,例如耶穌對離婚的教導:「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19:9)這裡我們看到一個例外,就是「淫亂」。而「不可殺無辜的人」,在上帝要求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例子(22:2),似乎也看到一個例外,因為以撒確實是「無辜的人」。但如果把聖經中所提到的例外也包含到律法裡面去,是否就沒有例外了呢?還有是否有律法是絕不允許任何例外呢?例如「不可姦淫」(20:14)或「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20:3)
考慮這個問題還必須思考新約對律法的成全。耶穌對離婚的教導:「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19:8-9),對照摩西休妻的律法「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24:1-2),摩西律法似乎是被廢,其實是被成全。另外耶穌的門徒在安息日掐麥穗來吃,耶穌回答法利賽人的質疑:「經上記著大衛和跟從他的人飢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念過嗎?他怎麼進了上帝的殿,吃了陳設餅,這餅不是他和跟從他的人可以吃得,惟獨祭司才可以吃。再者,律法上所記的,當安息日,祭司在殿裏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你們沒有念過嗎?但我告訴你們,在這裏有一人比殿更大。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你們若明白這話的意思,就不將無罪的當作有罪的了。因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這裡也可以看出耶穌提出舊約律法的例外,是不一定完全字面記載在原先的律法當中,可見「律法的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並非要完全用字面來理解所有律法,而是要以成全的角度來理解。聖經中也提到「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8:7-13)、「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作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7:6)、「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5:18)。如此看來,新約時代律法並不是用人自己的努力來遵行死板的規條,而是靠著上帝的幫助及聖靈的引導來遵守成全的律法。但這樣是否表示「在聖靈的引導下」就可以容許聖經中沒明確提到的例外呢?這裡我並無定論。
律法若允許有例外並不代表律法是可以任意違犯,或律法毫無意義。何懷宏(2002, p90)指出,以誠信原則為例,即使承認特殊處境下可以說謊,並不否定「誠信是正當的,而說謊是不正當的」的原則。承認有例外並非贊成謊言是善的,或可以提倡的,而是覺得有些謊言是可以原諒的。
六、律法的衝突
聖經中各項律法在特殊處境下,可能產生衝突。衝突的律法,是否會造成我們一定會犯罪呢?例如「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6:5),但若主人叫僕人不可信主,這又與「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20:3)衝突。面對衝突,Frame(1988, p10-18)指出律法中已經有教導優先性,例如「順從上帝,不順從人,是應當的。」(5:29)或「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12:7)等等,可以判斷什麼何者優先。Frame(1988, p9-10)強調這其實不是「義務的衝突」,而是我們對完整的律法還不夠了解,才以為有衝突。他也指出「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上帝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因此我們一定會有出路,不會非犯罪不可。但話又說回來,就算我們能確信至少有一條路是不犯罪,我們還是不一定能確知到底是哪一條路。但幸好我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8:15),因此我們只要存順服敬畏上帝的心,盡力去做一個判斷,不用擔心害怕。走錯了,主也會看顧帶領。
七、律法與設立律法的主
不管聖經的律法定得再怎麼詳細,也沒有辦法完全用字面去規範各時代的變化。兩千年前沒有電腦,聖經中也沒有提到電腦,但使用電腦就完全沒有規範嗎?這讓我們看到字面律法的限制。但是我們應該從字面的律法去認識設立律法的主,然後去盡力判斷主希望我們怎麼做。如聖經所說:「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8:10)而當我們不能確定的時候,也不用覺得沮喪,因為「我們現在所知道的有限我們如今彷彿對著鏡子觀看,糢糊不清;到那時就要面對面了。我如今所知道的有限,到那時就全知道,如同主知道我一樣。」(林前13:9-12)
八、律法與遵行律法的人
聖經中的律法並不是一條條的規條,告訴我們不許做這不許做那。耶穌成全解釋不可殺人(5:21)、不可姦淫(5:27)等等,就是從律法推到遵行律法的人。反過來說,人若調整好自己跟上帝的關係,順從聖靈的引導,自然就會遵行律法。實際面臨倫理抉擇的時候,仍然需要進行律法和處境的討論,但不能因此忽略遵行律法的人本身。這個人是否「將善事行在人的面前,故意叫他們看見」(6:1)?是否「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23:23)?另外我們討論的時候也不能忘記耶穌所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8:7)及「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8:11)我們討論的倫理議題,常常都是活生生的人所面臨兩難的抉擇,我們必須深入了解困境,存憐憫的心來討論。
九、遵行律法的力量
人沒有辦法靠自己遵行律法,這是很清楚的(3:19-22、羅3:9-20)。基督徒要小心避免靠自己遵行律法,因為那只會帶來壓力和痛苦,如同「奴僕」(8:15)。那基督徒遵行律法的力量從何而來呢?周功和老師(2000, p6)指出需要以恩典來推動。宣揚上帝無條件的恩典,才會帶來遵行律法的力量。保羅則指出「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 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如果上帝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耶穌從死裏復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心裏,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也必藉著住在你們心裏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因為凡被上帝的靈引導的,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8:1-15)、「你們當順著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5:16-25)倚靠聖靈能幫助我們遵行律法。而聖靈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5:22-23),充滿喜樂而非痛苦,和倚靠自己是完全不同。不過實際生活中要如何倚靠聖靈,我也還在學。求主繼續教導帶領。
十、結論
如何使用聖經中的律法,如何分辨上帝在一件倫理難題上面的心意,是非常重要且困難的工作。就算我們確定了上帝的心意,如何實際幫助陷在倫理難題中的人,又是另一個需要思考的方向。希望自己在做各樣倫理判斷及應用的時候,上帝能教導我,也給我力量,讓我能照他所喜悅的來做。
十一、 參考資料
Calvin, John. 1986.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Vol 1. 《基督教要義(上冊)》徐慶譽譯,香港:基督教文藝。
Frame, John M. 1988. Medical Ethics: Principles, Persons, and Problems. Phillipsburg: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ojman, Loius P. 1997. Life and Death: A Reader in Moral Problems. 《生死的抉擇:基本倫理學與墮胎》楊植勝等譯,台北:桂冠。
Wogaman, J. Philip. 1993. Christian Ethics: A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Louisville: Westminster/John Knox.
何懷宏,2002,《倫理學是什麼》台北:揚智。
周功和,2000,《信望愛:聖經倫理學導論》第三版,台北:華神。
周功和,2002,《榮耀光中活水泉:論救恩與靈恩》台北:華神。
羅秉祥,1996,《生死男女》台北:唐山。


[1] 雅各書第二章「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周功和老師(2002, p93-94)認為這裡的稱義是指「稱許」,但從「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麼?」(2:14)來看,這裡的稱義應該還是「稱義」。但雅各書既然會將「因信稱義」提出來討論,表示「因信稱義」當時一定被廣為接受。而當中提到「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2:17)、「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2:18)、「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2:22),從這幾點來看,雅各書所強調的行為並非要賺取上帝的救恩,而是成全並顯明信心。因此雅各書並無否定「因信稱義」,只是強調真實的信心會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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